王怀忠简历 王怀忠被处极刑是罪当其刑
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王怀忠受贿数额更大的受贿犯罪分子没有判处死刑,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这是为什么?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此作出了以下回答。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是要以受贿数额为条件,但不是单纯以此为条件,而是要兼顾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简言之,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根据。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此,法院认定李嘉廷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条件。但是,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经查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李嘉廷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情节特别严重”中除含数额特别巨大外,尚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白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对丛福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而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为此,法院把王怀忠与李嘉廷、丛福奎的判决在量刑上加以区别,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据新华社电)
王怀忠简历
王怀忠生于1946年8月,安徽省亳州市人。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1年4月7日被“双规”;2002年9月30日,王怀忠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