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失约遭毒打 乘客向租借公司索赔13万余元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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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名租借车司机在2015年12月5日在网上接单,而且抵达了预定的地址,可是乘客的搭档已叫来了别的租借,这事让租借车司机感到很不满,然后就将乘

一名租借车司机在2015年12月5日在网上接单,而且抵达了预定的地址,可是乘客的搭档已叫来了别的租借,这事让租借车司机感到很不满,然后就将乘客给打伤了。但是其时乘客刘先生在租借车司机李某抵达后就表明能够给李某恰当经济抵偿。刘先生在被打伤后,就将租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元,被法院驳回。

依据了解,刘先生在2015年12月5日下班后,在通过打车软件吸引租借车回家,可是在刘先生叫的租借车还没有届时,刘先生的搭档已叫来了别的租借,所以在刘先生叫的租借车司机李某抵达指定地址后,刘先生向李某表明要与搭档搭乘别的租借车,并赞同给予李某恰当经济抵偿。

只不过李某并不一样意,为此与刘先生发生了争论后将其打成重伤,在医院通过医师的全力抢救后,刘先生才脱离生命风险。这件过后,刘先生就将李某地点的租借公司告上法庭,而且请求李某地点的租借公司索赔各项丢失13万余元。

刘先生以为,他与租借公司间的运送合同在李某接单后即建立并收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确保承运旅客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现被告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租借公司则以为刘先生其时现已单独停止了承运合同,所以李某伤人的做法是发生在承运合同停止今后,这是归于李某的自个做法,并不在司机职务做法的规模,其形成的后果与租借公司无关。

通过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审理后以为,租借车司机李某的自个做法是致使原告致伤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在实行运送合同中致使原告受伤,所以原告请求被告租借公司承当实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而,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悉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