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建委刘家和 宣城住建委市政工程局原局长朱帆一审被判11年
宣城市一家企业组织员工去新马泰等地出境旅游,朱帆闻讯后主动要求前往。最终,旅游全程的7000元费用也自然由企业买单。日前,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朱帆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
朱帆今年49岁,2011年6月至案发时任宣城市住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去年5月9日,他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宣城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经泾县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朱帆在担任宣城市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主任,宣城市住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多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帆亲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5万元。
据了解,朱帆还曾索取价值7000元的旅游。2004年8月至2007年,宣城市某公司正在建设宣城市昭亭北路道路工程,发包单位是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2006年年初,该公司准备组织部分员工出境赴港、澳、新、马、泰旅游,时任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的朱帆得知后,找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希望能和市政公司员工随行。
2006年2月2日至2月16日,朱帆随朱某某等人游玩了港、澳、新、马、泰等地,旅游费用7000元由宣城市某公司昭亭北路项目部承担。
日前,泾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同时,对朱帆违法所得25.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