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娇和妈妈如双胞胎 双胞胎妈妈借31万治疗无法偿还 她和丈夫一起被上告
水母网6月13日讯 (YMG记者 李珑)一名身患恶性乳腺肿瘤的双胞胎妈妈,借朋友31万元用于治疗。因为债务无法偿还,她和丈夫一起被朋友告上法庭。然而,丈夫并不承认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此前,两人的婚姻已经亮起红灯,丈夫又手握证据证明治疗费用只有18万元。
在债权人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提起的借贷纠纷中,在举债人单方认可债务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什么?涉案各方对于该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期聊案说法将借助这一案例为读者进行分析。
案例:绝症妻子借钱治病丈夫不认账
林某与王某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2014年12月王某在北京301医院检查并确诊为恶性乳腺肿瘤,之后在北京某肿瘤医院阶段性住院治疗4次,共计花费18万余元。王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为治病向何某借款4次,金额共计31万元。
王某到期未能还款,何某以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诉诸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何某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诉讼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丈夫林某并不认可上述债务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庭未采纳林某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认定王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31万元债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由林某、王某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林某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
两人已有离婚诉讼在先
在众多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审理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均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确认,除非借款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款的内容指的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该约定的,那么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难题,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无论是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似乎均无不妥,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举债人配偶林某的主张也不无道理(至少不应被完全忽略):
林某向法庭说明自己并无共同举债之合意,因为四次借款自己均不在场、不知情;
实际治疗费用与举债数额不符,实际治疗共花费185250元,林父资助40000元,医疗报销80%,自己承担20%,而王某却借款310000元;
王某取款时间与治疗时间不符(非治疗期间取款),取款地点与治疗地点不符(在北京治疗,在杭州取款),取款用途与治疗用途不符(取款用途为通过POS机消费);
王某与林某在此之前已提起的离婚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二人感情不和,不排除举债人与亲朋串通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可能。
由于本案属于借贷纠纷,举债人配偶林某以上主张无法证明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的两种除外情形,也不存在法定理由要求举债人王某证明借款用途,林某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离婚纠纷中,对于不被配偶认可的个人借款,举债人承担着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其配偶不承担共同偿还之义务,而本案由于是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因举债人配偶无法推翻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王某对于该债务的自认,认定31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本息。
律师分析:《婚姻法》过分倾向保护债权人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娟。孙娟律师置疑:《婚姻法》解释(二)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对借款性质、用途不作考虑,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会由于过分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使得某些恶意诉讼或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行为有机可乘?
该案两被告已于债权人起诉前提起了离婚诉讼,基于目前二人的婚姻状况,举债人王某对于诉争债款的自认,能否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的法律效果?两被告间的离婚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该借贷纠纷的判决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的处理依据?
假如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对债务的自认,是否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孙娟认为,借与贷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应轻易地被忽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适当考虑举债人配偶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出借款项、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征询、了解借款人配偶的意向,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签字确认,不仅可以撇清恶意举债、串通举债的嫌疑,而且可以省去当事人后期的诉累和大量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