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棋伍与被告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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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涂棋伍,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30981*****.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

原告涂棋伍,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30981*****。

委托代理人陈江南,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建平,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私营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02*****。

被告株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株洲市*****。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涂棋伍与被告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5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寿、人民陪审员赵平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涂棋伍诉称:2009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由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为此,特起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建平偿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63787.5元(计算至2011年3月11日),2、判令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夏建平辩称:借款属实,但是要求减少利息。

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提供的担保未生效,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由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壹办公楼的二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夏建平未如期偿还借款,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为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由被告夏建平在2011年7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涂棋伍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38000元;

2、由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两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涂棋伍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76000元;同时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3、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9438元,减半收取4719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239元,被告夏建平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