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复之 刘复之报复公安部 公安部机关干部问责办法出台 报复检举人将重责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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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刘复之(1917年3月31日--2013年8月25日),男,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1937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3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刘复之(1917年3月31日——2013年8月25日),男,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1937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3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第三任司法部部长、第一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第五任公安部部长,第五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3年8月25日12时08分,刘复之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96岁。

人物生平

刘复之,1917年3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三角地约亭岗村一个华侨家庭。青年时期,他接受进步思想,追求革命真理,满怀抗日救国热情,放弃在香港舒适安逸的生活投身革命,于1937年11月北上延安,先后进入陕北公学和中共中央党校学习,系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教育。193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8年10月至1941年1月,刘复之同志先后任朱德、刘伯承、邓小平同志秘书,随军转战太行山、冀南平原和晋察冀地区,历经艰险,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1941年1月至1945年12月,刘复之同志担任八路军129师政治部锄奸部一科副科长、科长,八路军野战政治部锄奸部(保卫部)部员,认真履行锄奸职责,与叛徒和日伪汉奸作斗争。在敌后抗战的艰难岁月中,他参加根据地军民的反“扫荡”斗争,奉命带队筹粮、开荒生产,经历整风审干运动,参加上党战役,经受了多种困难考验,出色完成了各项任务。

1946年1月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复之同志先后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社会部秘书科科长,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在此期间,他还参与领导了山东阳谷县土地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顺利推进土地改革,巩固根据地民主政权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至1953年4月,刘复之同志先后任中央军委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1953年5月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1961年6月任公安部党组成员。1964年2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同年9月兼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其间,他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并协助组织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参与公安部重要文件起草、审改,创办《公安建设》刊物,做了大量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刘复之同志受到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残酷迫害,虽被关押,但毫不妥协,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他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表现了共产党人的坚定信念和铮铮铁骨。

1977年12月至1980年11月,刘复之同志担任文化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和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兼任文化部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在文化部工作期间,他在部党组领导下,针对“文化大革命”对文化事业的严重破坏,组织开展文化系统“揭、批、查”,全面清除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认真复查平反文化系统的冤假错案,恢复发展文化领域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改善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创新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79年2月,刘复之同志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同年9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机关党组副书记。同年11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1980年1月起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1980年4月兼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在此期间,他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参加了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工作,组织推动全国政法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为恢复重建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破坏的政法领导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2年4月,刘复之同志担任司法部党组书记,同年5月兼任司法部部长。1983年2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在司法部工作期间,他主持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健全司法行政机构和队伍,创办中国政法大学,加强《中国法制报》建设,恢复中国法学会,为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重大贡献。

1983年4月至1985年9月,刘复之同志任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1983年7月至1985年11月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委员、第一政治委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临时党委书记、党委书记。1984年10月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5年10月任常务副书记。

在公安部工作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大力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他主持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推动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推动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防范和打击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动,加强公安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着力实现侦察工作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为人民公安事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1988年4月,刘复之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8年6月至1993年5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他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体制和机制改革,推动制定检察官法。

他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把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的工作。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他推动反贪污立法,在全国范围成立侦查经济犯罪的专门机构,推广举报工作,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他主持推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批捕、起诉严重刑事罪犯,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狠抓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队伍建设,重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主持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

筹备成立中央检察干部学院(后改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创办《中国检察报》(后改名为《检察日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长期贯彻、认真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卓越贡献。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复之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8月25日12时0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6岁。

刘复之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前往医院看望或通过各种形式对刘复之同志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深切慰问。

2013年9月1日上午,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庄严肃穆,哀乐低回。正厅上方悬挂着黑底白字的横幅“沉痛悼念刘复之同志”,横幅下方是刘复之同志的遗像。刘复之同志的遗体安卧在鲜花翠柏丛中,身上覆盖着鲜红的中国共产党党旗。上午9时许,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胡锦涛等,在哀乐声中缓步来到刘复之同志的遗体前肃立默哀,向刘复之同志的遗体三鞠躬,并与亲属一一握手,表示慰问。

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同志,前往送别或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刘复之同志生前友好和家乡代表也前往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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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 为增强公安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公安部党委近日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公安部机关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公安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指出,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办法明确,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