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广享受什么待遇 还能享受什么待遇
李女士是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原单位工作了17年,现在单位通知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向本报询问:像她这样,如果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拿到多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除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什么待遇?
带着李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的回答是:根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月)为: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35元)的70%计算;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如16年为71%,17年为72%,以此类推),但最高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变动而变动。
如果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每满一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进城务工的农民如果个人自愿缴费,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职工同等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克体):
(1)门诊医疗补助费为每人每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随同失业保险金发给本人。
(2)因病(不含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至伤)需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50%,但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至死),其法定继承人可凭户口注销证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2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
供养每一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一人400元的标准发给,同时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免费享受一次劳动部门提供的转业培训。
(5)免费享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
当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可向民政救济机构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详情可致电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查询(电话:2814018)。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应当从重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享受比例不变,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记者樊力萍通讯员 苏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