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非法集资诈骗案 刘文秀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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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去年2月9日,仁怀市新潮纸箱厂法人代表刘文秀及其丈夫陈德禹,因涉嫌巨额非法集资诈骗案,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14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

去年2月9日,仁怀市新潮纸箱厂法人代表刘文秀及其丈夫陈德禹,因涉嫌巨额非法集资诈骗案,被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14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文秀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德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刘文秀犯罪所得赃款,除将仁怀市新潮纸箱厂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外,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

2005年8月,刘文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当地警方逮捕。次年3月15日和5月11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刘文秀、陈德禹涉嫌集资诈骗案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遵义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去年2月9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文秀及其丈夫陈德禹犯非法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刘文秀从1998年到2005年7月以来,以扩建和发展新潮纸箱厂为名,以每月2%至5%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在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借入大额资金,承诺还本付息。

至2005年8月案发时,刘文秀累计向189户非法借入民间资金6865.93万元、支付利息1100余万元,还有5000余万元拒不交代去向。

陈德禹积极协助刘文秀向社会公众非法借入大量资金,总金额达684万元。

被告辩称:民间借贷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刘文秀辩称,犯罪的主体应该是新潮纸箱厂而非个人;大量融资是为了大规模扩建,且借入的资金也全部用于纸箱厂扩建、生产、经营和支付利息,自己并没有占为己有;此外公诉认定的借款金额和支付利息数额不真实。

刘文秀的辩护律师认为,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刘文秀为开办工厂,发展生产,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应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募集资金680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文秀在经营新潮纸箱厂过程中,以高利息向他人非法集资,以每月2%至3%不等的高利息,通过穆长仙等6人(均被判刑)在仁怀中枢、茅台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民间资金转借给刘文秀,同时刘文秀也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刘文秀共计向189人非法募集资金6809万余元,支付利息2349余万元。案发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潮纸箱厂的资产(含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价值1176万余元,尚有3283万余元去向不明。陈德禹为协助刘文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古某等36人的借据上与刘文秀共同签名,金额达5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文秀非法募集的资金完全有其个人掌控,并未进入单位帐户,因此,非法集资的行为属于个人,而非企业的经营行为。

刘文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高利息集资办厂,在投资办厂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还款能力,隐瞒事实真相,仍以办厂为名,以高回报为诱饵,利用社会公众急于致富的心理,吸引公众,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丈夫陈德禹,明知刘文秀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刘文秀在社会上公开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两被告人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