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棣丁的实质 清代前期“丁”的实质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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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959年,何炳棣指出"丁"的形成要追溯到明代后期,在进入16世纪之前,丁税已完全转入土地.官方的丁数与成年男性人口已经毫不相干.清代的"原

1959年,何炳棣指出“丁”的形成要追溯到明代后期,在进入16世纪之前,丁税已完全转入土地。官方的丁数与成年男性人口已经毫不相干。清代的“原”丁税额也是根据明末的统计数确定的。只要有可能,省和地方的官员都沿用明末的定额。

因此,此后五年一度的丁口编审总数自然也并不反映清初人口增长的实际(注:何炳棣著,葛剑雄译:《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在清初的80年间,以摊丁入亩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改革将丁税和地税合二为一,就使得丁与成年男子人口在名义上也脱离了。

所以,在不少地方,丁的计算中出现了小数点,或丁的统计单位为“升”、“合”、“勺”、“撮”等粮食单位(注:何炳棣此语不妥。实际上,摊丁入亩之前已经出现以粮食计“丁”的情况,具体资料详见下文。)。

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学术界关于清代人口问题的讨论重新展开。一部分学者重复前何炳棣时代的研究,将“丁”视作承担赋役的人口。甚至一些专门的人口史著作也是如此。这些研究者轻信了清代所有的官方人口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其结果可想而知。

(注: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何清涟:《人口:中国的悬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行龙:《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姚远:《人口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987年,潘喆、陈桦通过大量县级资料证明何炳棣有关清代前期“丁”的观点的正确性(注:潘喆、陈桦:《论清代的人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只是三年以后,陈桦在另一篇论文《清代户口统计制度的演变》中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清代“编审统计的对象不是全部人口,而仅局限于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即纳税应役的男子成丁”(《清史研究集》第七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

)。1989年,陈锋在未见何炳棣著作的前提下,撰文认为清初的丁额,“并不代表十六至六十岁的实际男丁人数,而是承纳丁银的人丁定额”(注:陈锋:《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平准学刊》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同年,何炳棣的著作在大陆翻译出版,葛剑雄、姜涛在各自的人口史著作中重申了何炳棣的观点(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姜涛:《近代中国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国内大多数学者接受何炳棣的观点,至今未有人对其提出有力的质疑与挑战。

《中国历代人口资料研究》一书的《明代编》和《清代编》对何炳棣的研究不置一词。《明代编》将明代中后期的册载户口当作了真实的户口数,而《清代编》则认为:“清代人口统计口径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至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当时全国16~60岁的男性;第二阶段从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至清末,统计对象为全国所有人口,时称‘大小男妇’”。

为此,葛剑雄和曹树基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注:葛剑雄、曹树基:《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

)。在以该书“编委会”署名的一篇反批评文章中,编委会再次表明了对清代“丁”的观点,兹转录如下:

对于清顺、康、雍时期的人丁统计,按清政府本意是实行三年一编审(后改为五年一编审),“民年六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以此作为纳税人丁,而百姓则力图瞒报、少报成年人丁,以避丁税,从而使实际丁数与纳税丁数出现差距,所以不少学者认为清初的丁数实际是纳税单位。

同时也要看到,《清实录》于每年年终所载丁数(人丁编审时期),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而不完全是对纳税单位的反映。清初部分年份《实录》丁数与《会典》丁口数的不一致就说明了这一点。

诚然,清政府所获得的人丁数与实际人丁数有较大差距,或者说《清实录》所载人丁数有大量漏报,因而是不准确、不可靠的,但却不能据此对清政府制订的成丁标准作出其他解释。(注:《学术讨论应当是科学、积极和健康的》,《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很显然,“编委会”没有理解何炳棣“纳税单位”的概念。他们有关“顺治八年至雍正十二年的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当时全国16~60岁的男性”的说法,只是前何炳棣时代观点的重复。如果认为何炳棣的观点有何不妥,可以进行分析批评,却不可以置之不理。

学术研究需要不断的进步,而不是回到前何炳棣时代去。至于《清实录》中的“人丁”数据一般比同时期《会典》所记略少,但这并不能证明“丁数”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

“编委会”的反批评倒是让我们思考另一个问题:为什么何炳棣的观点如此难以为人理解并接受?何氏的观点或者论证是否还存在什么不足?为此,我们再一次对何炳棣的观点进行全面清理,对有关资料重新进行检索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说,虽然何炳棣已经证明了他的观点,但是,由于他所依据的多为零星的县级资料,就使得他的论证颇类似于举例子。

潘喆、陈桦、陈锋等人对清代人丁的论证,采用的方法与何炳棣相同,但例证更多,资料更丰富。只是如果采用同一方法,批评者也可能举出相反的例子来。因此,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新的探讨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