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民航 原告商木海与被告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青松。
原告商木海与被告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木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木海诉称:2015年4月2日,被告张青松向原告商木海借款292400元,约定当月13日一次性付清,该资金用于给被告张青松的母亲治病,且双方约定如未能偿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当时,被告张青松自愿将其名下的浩骅景园一栋住宅作为抵押担保,现该款已届清偿期,被告张青松未能清偿,同时,因诉讼保全支付保全费2770元。
为维护原告商木海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青松偿付借款本金292400元及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产生的逾期利息直至履行完毕。同时,诉讼费由被告张青松承担。……(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