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黄某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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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2006年5月27日,黄某在黄河某渡口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乘客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救人。
黄某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他人使用其船只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4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死亡,事后应群众要求,检查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问题] 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评说] 本案中黄某见死不救,确实令人憎恨,值得谴责,但综观案,依法析理,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似乎与刑法上的不作为沾边,但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有严格的法律界定的。刑法上的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规范,是“当为而不为之”,即其违反了“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有履行法院裁判的义务;二是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等;
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如订立合同行为,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点义务。
本案中,落水之人如果是黄某的小船摆渡过河,是黄某的乘客,黄某便有了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如果其见死不救,就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就应该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黄某显然不具备四个方面义务来源的主体要求,虽然其明知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但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做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积极抢救的职业和业务上的要求,仅仅是道义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故黄某见死不救也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