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何川 彭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何川:学习新《条例》 落实新要求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充分体现了干部工作理论认识、实践探索、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对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彰显“党管干部”的新高度。新《条例》对于党管干部原则进行了重申和强调,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必须毫不动摇、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在以往的实践中过于强化民主、泛化民主、异化民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过分强调竞争性选拔,美其名曰“还权于民”,且范围越来越大,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在竞争性选拔中,简单以笔试、面试等成绩排名,忽视了综合素质比选和适岗性评价;有的选拔干部唯票是从、以票取人,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虚化、淡化、弱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侵害。
因此,新《条例》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扬民主,既“放得开”,更“收得拢”,通过各种民主措施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选择权,始终保持党对人民群众选择权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控制。
突出“以德为先”的新标准。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更加鲜明地突出了德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这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丰富发展。在以往“德才兼备”的原则中,重“才”轻“德”的问题比较突出,给少数“有才无德”之人以可乘之机,不仅祸害一方,更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影响。
因此,选人用人必须以德为前提、以德为先决,同样是能力强的干部,谁在德方面表现更加突出,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对于在德的方面有问题的干部,本事再大也不能提拔使用。
这就要求在考察中要更加注重干部的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和对待个人名利的态度中考准考实干部的德,真正让那些品德高尚、能力出色、实绩突出、作风正派、群众公认的干部受关注、受尊重、受重用。
规范“破格提拔”的新规矩。新《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了明确规定,把破格提拔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以往在破格提拔的问题上,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地方借“破格提拔”之名,行“出格交易”之实,“创新任用”演变成“幕后操作”。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对破格提拔的条件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一方面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分别明确了“3种情形”;另一方面又明确了“3个不得”破格的限制性规定,填补了政策空白,剑指“火箭式提拔”乱象。
同时,在程序上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这就使破格提拔多一道关口、多一层监督、多一份指导。在讨论决定和公示环节,对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还要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广泛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真正让破格提拔成为“阳光工程”。
落实“深化改革”的新举措。新《条例》着眼于从整体上实现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新增了“动议”,将干部选拔任用由谁提出、由谁受理、由谁决定等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加突出党委、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和群众评价的“四个作用”。
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提高干部评价体系的“含金量”。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