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做钉子户划算吗?拆迁钉子户的下场 世界拆迁最牛钉子户(2)

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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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导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拆迁,因不满拆迁的要求,尤其是不少人成了钉子户,那么拆迁时做钉子户划算吗?能谈判到满意的而结果吗?究竟这

[导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拆迁,因不满拆迁的要求,尤其是不少人成了钉子户,那么拆迁时做钉子户划算吗?能谈判到满意的而结果吗?究竟这些钉子户下场如何呢?下面随着小编一起看看世界拆迁最牛钉子户吧!

当然,考察龙永图的整个表述,他似乎认为,拆迁不是一般的商业交易,而是政府在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从事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在他看来,政府在城市进行拆迁,将会增进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些向政府提出较高要价的拆迁户,显然是不顾大局,妨碍政府有效地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是刁民。

问题是,第一,现实中的绝大部分拆迁是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政府不过是以私法上的交易者身份从事一桩交易而已。此时的政府并不是公法上的公共管理者,它与拆迁户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不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

第二,即便政府认为自己进行拆迁是在增进公共利益,拆迁户也有权通过政治、行政或司法途径对政府的这一主张予以质疑,政府得为自己的主张举证。第三,即便政府所主张的确实是公共利益,对拆迁户也应给予充分补偿,拆迁户则应有权通过某种程序质疑补偿之合理性,并与政府讨价还价。

总之,即便在一小部分拆迁活动中,政府确实是在实现公共利益,它也仍然要尊重拆迁户的权利和利益。法治原则要求,这种尊重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责任,更是一个宪法和法律上的责任。这种尊重得体现为某种有效的制度,透过这种制度,拆迁户以及在其他领域与政府发生权利冲突的公民,在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面前,可以与政府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公正的裁决。

假若有这样一套公民与政府平等主张权利的制度安排,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就不会有刁民滋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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