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颂恒游蕙祯照片 游蕙祯:人大释法的说明不具法律效力 梁颂恒:释法变相修法没追溯力
(联合早报网讯)香港特首梁振英与律政司提司法覆核及诉讼,要求颁令梁颂恒及游蕙祯已被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以及两人议席悬空,另要求法庭裁定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无权为二人监誓。法官在未颁下判辞前,人大已主动释法,法官在人大释法后,要求在今天针对释法对案件的影响提交补充陈辞。
据明报报道,游蕙祯一方指出,人大常委会解释了《基本法》104条中"依法宣誓"的意思,其实确立了他们一方的观点,即只有作为监誓人的立法会秘书长或立法会主席,才有权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裁定立法会议员是否"拒绝或忽略"宣誓,法庭根本无权介入,除非一名立法会议员在主席取消其就任资格后,仍旧以立法会议员身分行事,这时法庭才有权根据《立法会条例》73条介入。
游一方续称,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从未裁定游"拒绝或忽略"宣誓,而法庭根本无权介入有关决定。游一方强调,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就释法草案所作的说明,根本不是释法的一部分,对本港法庭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梁颂恒一方亦指出,人大释法确立了只有作为监誓人的立法会秘书长或立法会主席,才有权决定立法会议员是否构成《宣誓及声明条例》中的"拒绝或忽略"宣誓,他们是最终决策者。根据特首和律政司长一方早前的説法,立法会秘书长或立法会主席只是最初的决策者,法庭才拥有最终决定权裁定宣誓是否属于"拒绝或忽略",梁一方认为人大释法变相证明有关说法是错误的。
梁颂恒一方强调,人大释法不影响香港一直奉行对立法机关的不干预政策,释法没有向特首或者律政司长赋予任何权力或角色,让他们去决定议员是否"拒绝或忽略"宣誓。
梁颂恒一方续称,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于10日12日为梁颂恒监誓时,只表示自己没有权为他监誓,但从没裁定他"拒绝或忽略"宣誓。后来当立法会选出梁君彦作主席,梁君彦决定谘询外间法律意见,其后更有意地不去裁定梁颂恒"拒绝或忽略"宣誓,反而给梁颂恒再次宣誓的机会。事实上,若监誓者裁定梁颂恒"拒绝或忽略"宣誓,根本不会给他再次宣誓的机会。此外,根据梁颂恒存入法庭的誓章,他确认自己愿意及已准备好再次宣誓。
梁颂恒一方又批评人大常委会的所谓释法,事实上是在修改《基本法》,却没有按照《基本法》第159条规定的修法程序,实属越权,应视作无效。梁一方续指,由于这次人大释法是变相修法,故应被视作没有任何追溯力,亦不应该应用在本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