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局宋建国 北京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之子获刑20年 曾为人办京A车牌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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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判决显示,现年33岁的宋喆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六支队五中队中队长,为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被控受贿2300余万元于今年5月25日在市一

判决显示,现年33岁的宋喆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六支队五中队中队长,为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被控受贿2300余万元于今年5月25日在市一中院受审)之子。

据检方指控,宋喆涉嫌贪污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项罪名。

2010年,宋喆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赵某私自将办案中扣押的一辆走私白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予以变卖。赵某实际收入卖车款人民币17万元,赵某告知宋喆卖车款为人民币15万元。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赵某购买了一辆同款银色汽车并将其改装为白色。

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宋喆接受高某委托,通过其父宋建国和北京市交管局某主管领导审批,为高某办理2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宋喆两次收受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其间,宋喆利用其父影响力分别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100余万余元,美元12万余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余万元(本报昨日曾作详细报道)。

2014年8月27日,宋喆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2015年7月23日,检方对宋喆提起公诉,经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辖,该案由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受理。

庭审中,检方提交的证言显示,2010年,宋喆任职刑侦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时,查到了一辆涉嫌盗窃的机动车。在将嫌疑人抓获后,宋喆联系分局交通队接收车辆。之后经核实证实涉案车辆不是盗抢车,而是走私车,不属于交通队侦办范围。在将车辆停在刑侦总队停车场近两个月后,宋喆把车开走。

根据赵某证言,在2011年4、5月,宋喆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白色保时捷卡宴车是查扣的走私车,没有手续,停放在自家地库里,现在地库停不下了,想让他把车开到其以前单位的修理厂内。

赵某称,取车时宋喆说可以问问有没有人想买。赵某将车开至通州后便寻找买主,“看上这辆车的买主都是出价在17万元左右,我就告诉了宋喆”。宋喆交代,不能低于21万元。2012年2月,经宋喆同意,赵某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车。

大约20天后,宋喆突然给赵某打电话,说不想卖车了,认为赵某卖车的价格低了,还可以再卖高一点。他要求赵某将车找回来,弄一辆一模一样的车回来也行。

此后,赵某花21万元从广东车贩手里买了一辆银色卡宴。按照宋喆的要求,赵某找修理厂将银色卡宴车重新喷漆成了白色。“过了一段时间,宋喆就找人将车开走了”。

2012年4月1日,宋喆又将这辆白色卡宴停到了车管所的停车场。

宋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觉得真把车卖掉会承担很大责任,就给赵某打电话说暂停卖车,但赵某已经把车卖了出去,因此宋喆才让赵某将车赎回。宋喆供称,关于走私车的存放问题,他曾向主管领导请示过。但在庭审中,宋喆翻供,称他从未同意赵某将扣押车辆出售。

检方证据显示,宋喆的发小高某是一名二手车贩。2009年,高某找到宋喆,称其同学薛某愿意出30万元购买一个京A车牌。宋喆便找到了父亲宋建国,宋建国将此事交给秘书王某处理。

之后,王某将车辆牌照申请表交给宋建国签字。宋建国签完字后,王某将申请表转给了车辆管理所。最终,高某办理了京A83777车牌。

宋喆供述,高某拿到车牌后给了宋喆一个纸袋,内装3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11年3、4月份,高某又找宋喆办理京A车牌,宋喆就此事给宋建国的秘书王某打了电话。王某随后将车辆牌照申请表交给市交管局某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几天后,车管所通知高某京A00686车牌已办理好,高某拿着3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宋喆。

检方证据显示,京A00686车牌上在了一辆劳斯莱斯车上,而京A83777则上在了一辆奔驰S600上。

宋喆辩称,他从未同意赵某出售扣押车辆,是赵某擅自所为。他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本想依靠自身优势赚取报酬。高某找他办京A83777车牌发生在2009年初,当时《刑法》未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因此不应构成此罪。

宋喆的辩护人认为,宋喆不仅没有贪污的事实,更没有实施贪污,且未占有卖车款。该辩护人还要求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涉案白色保时捷的扣押过程。

针对检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部分指控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公诉机关指控宋喆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能成立,且宋喆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市一中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印证涉案车辆扣押经过,宋喆在侦查阶段供述能够证明其主观有贪污故意。宋喆辩解未同意赵某卖车,但未能提供证据,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在侦查阶段未受刑讯逼供,所作供述可作为定案依据。因宋喆利用影响力犯罪的部分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故未受到指控。宋喆为他人办理车牌收款时间及京A车牌注册时间均为2009年6月,即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因此构成该罪名。

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宋喆有期徒刑10年,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其退赔17万元,与赵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该案宣判后,宋喆及其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高为由上诉。辩护人认为,宋喆多名同事及领导的证言显示,其扣押的涉案卡宴车车架号已被凿改,不符合海关接收条件,并经领导同意将所有涉案车辆转移至交管局停车场。

此时,尚未有任何单位对这些车辆进行调查。宋喆动用父亲的影响力办理此事,即协调交管局接收涉案车辆,是因其发现赵某擅自处理该车,不能再把车辆停放在赵某处。在该案补充侦查阶段,多名证人对该部分事实的证言改口称“记不清”。因此宋喆贪污事实尚未清楚,且法院因贪污罪判处宋喆10年刑期量刑畸高。“一审判决为今年10月中旬,还有半个月《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而法院没有贯彻‘刑九’的思想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