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王利明 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民法总则就是关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则。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而且统领整个民商立法,是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 ① ,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对查士丁尼编纂的《学说汇编》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后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 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
② 因此,“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③ ,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体系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确立。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民法典,所以,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加以构建。《民法通则》具体分为九章,即“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
从民法法典化的视角来看,民事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民法典分则的内容,不应再纳入总则之中。
有关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分别在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作出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的内容,不应纳入总则。除去上述内容,剩下部分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总则的框架。
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主要由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时效制度五部分构成。本书也是按照这样一个体系来构建的。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民事具体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
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 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
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
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 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以至运用这些制度。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总则的设置,使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通过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 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
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的能力。
① 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传授民法知识。四是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产生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
总则的规定是较为抽象的、一般的,这就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五是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
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行为,这种概念的分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只有借助民法体系,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中抽象的范畴。
由此,就需要构建完整的民法总则。应当看到,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抽象化的规定如果脱离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可能会成为游离于社会生活的“空中楼阁”,非具有高度的智识与法律素养不能理解。
② 诚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无论先一般后特殊的规范原则多么简单明了,民法典对该原则的复杂贯彻增加了其在适用上的困难。这样一部在结构安排上颇具匠心的法典,难以适用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③ 所以,学习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