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社科院 李林(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私权的冲突和平衡
如果按照西方的权利理论来讲,他们之间都是属于私权范围,不在公权范围。因为新闻媒体是属于社会的,社会的还是放在私权范畴里来理解。因此,在这个前提下,名誉权与新闻自由权,应该是一个相对应的或者是并列关系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在很多情况下是发生冲突的。但是,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何在呢?我们讲名誉权的时候,应该区分那种纯粹私人性质的名誉和公众人物的名誉,以及准公众人物的名誉,应该把这几种人物的名誉权有一个区分。
如果是一个公众人物,那叫做“公众人物无隐私”,因此其名誉权还有相应的隐私权是受到公众关注的,受到媒体监督的。在本案里,儿子是人大代表,老子是前副市长、典型的劳模,并且前副市长与劳模的影响还一直存在着。
因此,如果他们不能算非常典型的公众人物,起码准公众人物是应该成立的。准公众人物的很多行为是应该受到置疑和监督的,那么新闻媒体在这个案件里,对王农业的行为、对某些蹊跷之处提出置疑,从侵权的角度讲,与对一般的人来说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
在这个案件里,完全把他说成是一种对个人私人名誉权的侵犯难于成立,从他的身份、角色来看,是有很大区别的。 但是这两种权利间究竟怎么样来平衡呢?在目前的情况下,就一般理论而言,应该向新闻媒介做一些倾斜,给新闻自由更多一点空间、更大的一些自由度。
但是,我觉得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国家,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新闻也是政治的工具,问题就是背后的政治支持哪一方,用什么方式来支持。
这就是说,我们这个案子本身就涉及到政治与法的较量,或政治与法的冲突的关系。最后在背后动作的实际上是政治方式,法律只不过是一个道具,只是一个表现。脱离这个案子,应看到中国这个大背景下,其实新闻的功能很大意义上也是作为政治的工具。
那么,这就引出更深的法律问题:两种工具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法律作为政治的工具,新闻也作为政治的工具,总体上讲都为政治服务。假设这个命题能够成立,那么也许我们追求的是一种政治的公正,或者说是一个政治统治下的一种公正。我们是为大的政治目标服务,还是为这下面的具体的权利、具体的人物服务?我觉得这引出的法理问题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