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的启示 药家鑫案件对我的启示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 案件细节
在药家鑫说,当日他开车行至事发地时,正在给车里的音响换碟,不清楚车是否在走直线,突然听见“嗵”地一声,感觉出事了便下车察看。结果发现车后有一个女的侧躺在地上,发出呻吟声。“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于是,两三秒后,“一念之差”下,药家鑫从随身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刀,向张妙连捅数刀,然后驾车逃跑。
开出一段路后,因为“心里发慌,手打颤、脚也不听使唤”,药家鑫又撞上两名行人。这次,他没能跑掉,被赶来的村里人堵住了。之后,肇事车辆被交警大队暂扣,药家鑫和父母赶往医院处理后来的两名伤者治疗事宜。在经历了警方的两次询问后,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向父母说出实情,并向警方投案。
三、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审宣判: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提起上诉:2011年4月28日药家鑫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 案件给我的启示
1、 大学生的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药家鑫的案件的关注度为何如此高,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大的反响,除了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然是一位在校大学生。
此案件给大学的教育敲响了警钟,警示着大学在向大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教育,尤其要注重大学生日常的道德素质教育。一般来说,大学生在社会中代表着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这就是标签的作用。所以一旦标签与实际不符合,就会使人们非常震惊,这也就是为什么药家鑫事件会引起社会震惊和关注的最重要原因。
所以,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刻不容缓。
2、 社会的不良风气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法官问药家鑫为什么要捅死被撞者,药家鑫说怕对方记住自己的车牌号以后会来纠缠他的家人。这又是一个“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件,社会的一些不良的风气已经左右了大家的社会观,因为怕难缠就去灭口,撞伤不如杀死,这大概就是药家鑫的逻辑。
3、家庭教育问题
对于药家鑫的案件,当我们在指责现在的大学只注重文化教育,不注重学生的道德教育以及心理的健康发展;当我们在指责为什么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农村人比价难缠”盛行的时候,我们忽视了另外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家庭教育。教育是件很个性化的事情,一个人的性格、价值观一般在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形成,虽然说长大以后还能改变,但是这种几率很小,家庭这个“小环境”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就可见一斑了。
从媒体上我们可以看到,药家鑫的父母亲对他非常严格,甚至到了苛刻的地步,为了练琴经常打骂他,这样,他练钢琴的过程其实一直也是个心理畸变的过程。可以猜测,为练钢琴而打骂孩子,甚至把他关到地下室,肯定只是他家中错误教育的冰山一角,日常生活中药家鑫的父母又有多少吹毛求疵的行为?尽管家长主观意图也不想坑害自己的孩子,是想让他出色,但病态的教育必会导致病的成长,长期以来的苛求、责难、体罚,客观上却制造出一个心理和道德的变态者。
虽然不忍心,但还是要说出这句话:导致药家鑫暴力行为的,就是他家长的“教育方式”;把药家鑫送上死路的,正是他的家长的粗暴和自以为是。
3、 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作为一个社会人,不管他是如何的铁石心肠,如何的凶残,他至少应该明白开车撞了人,应该把人送到医院,即便是不送人去医院,至少不会再次伤害被撞者,更不会拿刀去捅被撞者,而且还捅了八刀,使被撞者丧命。开车撞了人,还把人杀了,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除了说他缺乏基本道德素质外,还能看出的是他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正所谓草菅人命。但凡他对生命有半点的敬畏都不会作出这样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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