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著作权纠纷案 无锡市李昌奎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昌奎,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址无锡市历下区利农庄路29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小区C8楼1901室。 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住所地无锡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准民,该校校长。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史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1号楼3门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史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蒙古族,1981年8月5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阎云德,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住址武汉市。
原告李昌奎诉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简称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超星技术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超星数图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昌奎本人及对外经贸大学、世纪超星技术公司、超星数图技术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昌奎诉称:我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案例》一书的作者,该书于2006年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2007年5月21日,我发现对外经贸大学未经许可,擅自通过该校网站对该书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并在该校局域网上提供阅读和下载,侵犯了我对该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世纪超星技术公司是对外经贸大学网站上传播的上述电子图书的制作者,超星数图技术公司是该电子图书的销售者,世纪超星技术公司和超星数图技术公司共同侵犯了我对该图书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故我要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世纪超星技术公司、超星数图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16 000元及合理费用1800元。
对外经贸大学、世纪超星技术公司、超星数图技术公司共同辩称:对外经贸大学只是为世纪超星技术公司和超星数图技术公司安装包括涉案电子图书在内的超星数字图书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世纪超星技术公司是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实际运营者,涉案图书也是由世纪超星技术公司实际复制的,超星数图技术公司只是负责销售,因此如果侵权,也应当由世纪超星技术公司承担责任,与超星数图技术公司无关。李昌奎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李昌奎的诉讼请求。 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