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李宏庆违章建筑 扬州探索将违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解决违建查处难题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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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江苏网5月27日讯 昨天,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关于<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条例>将明确防控属地管理职能.查处机关职责边界,以及设立了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等,对于"制而不止"和"久查不决"等违建难题,将从立法上予以解决.<立法法>赋予城市管理立法权制定<条例>推动防控

中国江苏网5月27日讯 昨天,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关于《扬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条例》将明确防控属地管理职能、查处机关职责边界,以及设立了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等,对于“制而不止”和“久查不决”等违建难题,将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立法法》赋予城市管理立法权

制定《条例》推动防控查处违建

长期以来,违建的查处一直是“老大难”。

市城管部门认为,制定一部法律效力更高、更适应我市实际、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力度更强的法规,可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提供法律保障。随着城市发展,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中遇到不少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是对违法建设的突击形成等情况处理不明确;二是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明确的案件如何处理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导致查处工作往往难以进展。

据了解,关于违法建设的查处,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权,为我市通过立法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提供依据,有助于逐步改变城市管理借法执法的被动局面。

另外,规范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符合城市发展要求。2013年至2014年,“三拆三整治”工作推动了我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2015年城市管理强化年,将我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推向了深入。通过制定《条例》,将我市多年来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中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将进一步推动我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探索将违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解决违建“制而不止 久查不决”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六条,设立了一个从源头预防、违建查处、结果控制的一个闭环式管理体系和八个方面制度措施。

《条例》明确了防控属地管理职能,建立三级管理、四级预防的工作模式。即市、县、乡管理体制,和市、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四级工作网络,明确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理会对本辖区违法建设防控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居(村)委会为巡防基础单元,发现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查处机关报告的要求。

另外,还设立了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条例》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设定了三道查处流程:

一是城管执法、城乡规划部门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当场听取违法建设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

二是停工通知下达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城管执法、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三是停工通知下达后,当事人停止建设,但经调查后,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责令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不自行消除的,由城管执法、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消除违法状态。这种流程的设定,不但体现快速处置原则,而且也注重强化了程序控制,可以解决当前对于在建违法建设的“制而不止”和“久查不决”的问题。

对于已建违法建设的处理,《条例》设立了处理措施,细化了强制拆除程序,细化查处环节流程,探索将违法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公众的防控协助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落实了单位负责人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建查处需相关部门联防联控

提出在建违建“即查即拆”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认为,我市目前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多主体执法查处违法建设,有的是城管执法部门,有的是规划部门,有的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的是其他部门,如江都区是隶属区建设局的城建监察大队。对此,审查意见报告提出,“是否需要统一明确执法主体”。

关于相关部门防控和查处职责分工,市人大在调研中了解到,反映比较多的是:违法建设情况复杂,有的违反了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的违反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的违反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审查意见报告提出,“违法建设防控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联防联控。”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的设定。市人大在调研中了解到,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设需要二百至四百多天,周期过长,不利于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条例(草案)》第12条对此作了有益探索,创设性提出了在建违法建设“即查即拆”制度。审查意见报告提出,“能否在防控阶段既设定一个简易程序,以快速处置,缩短周期,又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市人大在调研中了解到,根据目前规定,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处罚较轻,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威慑作用。审查意见报告提出,“是否要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查处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