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我活不了多久了 佘祥林案给了我们太多的教训和感悟
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对“佘祥林‘杀’妻”冤案重审后庄严宣判:“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但是,佘案给我们的教训和感悟,应当继续反思。
依法办案原则何其重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却表明,上述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一些错误做法如有罪推定、疑案从轻、未审先定、定者不审、审者不定、政法委定调子等等,一些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拘押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
以人为本理念何其重要
每个人来到世上,最起码的目的,是尽可能自由地、幸福地、有尊严地活着。人们之所以组织政府、制定法律,建立国家机器,其初衷就是为了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创造一个安居乐业、自由发展的安全环境。
这就需要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司法理念,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先。对此,我们的宪法有着明确无误的阐述,这就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具备了法定的前提。而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格行事,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够实现。佘祥林最终被无罪开释,正是坚守这一理念的结果。
社会纠错机制何其重要
一个现代的、法治的、公民的社会,理应具备一种运行良好的纠错、修补与自我完善机制。佘祥林的蒙冤、受难及最终被昭雪,成了检验我们这个社会的肌体是否健康、自身修补机制是否健全的试金石。佘案的最终结果告诉我们,我们的社会修补机制雏形应该说基本形成了。
公民的法律信仰何其重要
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佘案中,佘本人的坚守,佘家乡亲们的不懈奔走,佘母的以命抗争……所有的一切,都表明了我们的民众对国家法律和法治建设的信心。这样的民间心理萌动,为我们的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可以说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舆论监督功效何其重要
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在民众和政府之间,一定要有一个舆论传递空间和缓冲地带,这是维持一个社会基本稳定和不断进步的安全阀、润滑剂、推进器和加油站。这其中,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在佘案中,我们看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之所在及其不可或缺的作用。假如民间的声音没有借助公众舆论这个载体传递至公共权力的决策层面,就很难有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比较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