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分析 佘祥林案件分析 点评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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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案件简介: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

案件简介: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2005年,佘祥林案已经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他将被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回家,终于可以结束了长达11年的被冤枉的牢狱生涯。

佘祥林含冤入狱的时候才三十岁不到,正值年轻气壮,但是却将人生的大好年华葬送在监狱里。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十一年?冤案被办成铁案,源于10天11夜的残酷毒打。在办案审理过程中有很多的疑点,如果能够紧抓着这些疑点不放,或许佘祥林就可以免受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从一些资料上我们可以找到当初的办案流程:

1、辨认尸体 辨认尸体有两种方法,一是亲人认领,根据其外貌特征。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当日他被警方叫去认尸,看到死者面貌已浮肿难辨,并看到死者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妹妹很像,认为死者是张在玉。根据当时专案组成员曾忠的介绍,张在玉的母亲当时一口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在未见到死者的身体前,即说出了身体上的一些特征,如身上有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这与此后尸检情况一致。另一种则是比较权威性的,就是进行DNA检测。张在生曾提及,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单凭这样就确定死者为张在玉实在太过草率,如果当初做了DNA检测,确定死者不是张在玉,那么佘祥林就可以免受残酷毒打,当然也就免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2、作案方式 据资料显示,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第二天凌晨两点半,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根据佘祥林的供述,他的作案方式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当初交代犯罪经过应该是他不堪忍受残酷折磨而自愿交代的,若是这样的话,那他怎么又会前后说出多种不同的作案方式,这一疑点就很大。而京山县公安局给出的解释则是,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从审查他的整个过程来看,他具有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待清楚,佘是试探性的供述,挤牙膏式的交待,故有多种供述。这种解释不禁让人怀疑一个小小的治安员如何具备他所说的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

3、路线图 佘祥林回忆说,当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案卷显示,1994年4月21日晚,佘祥林曾被警方带去指认作案现场。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但据佘祥林叙述,虽然他们给她画了行走路线图,但他还是无法带他们去,在他走错两次方向之后,最终还是由一名民警驾着他去的。试想如果人真是他杀的,就算是由于紧张一时间找不到,但经过这么多次的提醒一定可以找到杀人地点。这也是一大疑点。

4、证明 在我搜索佘祥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明。原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在2005年4月7日,他回忆说,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听说村子里曾有一个30来岁的女子,跟张在玉非常相像,便和儿子佘锁林跑来询问。“她拿着儿媳的照片给我们看,确实跟村里出现的神经病女子像。”

在此情况下,倪乐平出具了这份证明,并盖上了“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的印章。具体内容为:“我村八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30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六岁女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状况与(杨)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样,关在该组倪新海家中二天一夜,而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 1995年初开始,一封落款日期为1994年12月29日的申诉状和上述的“良心证明”被寄送到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检察院等诸多部门。一开始倪乐平以为公安会来村里调查核实这件事,但是他们没有来。相反,与这份证明相关的四人后来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佘锁林也被羁押,他回忆自己拿着这份证明和申诉材料去找办案民警时,得到的答复是“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

如果当初公安部门对这件事采取了相反的态度,对其比较重视,并积极走访调查,相信总会找出一些蛛丝马迹证明张在玉还活着,那么佘祥林也就不必经历这样的遭遇。

总结: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当佘祥林得到国家赔偿后,那些因为佘祥林冤案而陷入苦难的人的命运到今天依然如故,而有的人则永远没有了再享受快乐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