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裁决 佘祥林案为何出现错案 判决之后的两个关注点
佘祥林案为何出现错案,在11年后才得到公正的判决,法律专家认为,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的欠缺。
公安机关依赖被告口供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认为,之所以出现错案,首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太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公安在内心深处认为嫌疑人有罪,就想尽办法让他作出有罪的供述,以达到证据确凿。此外,公安机关对已有的证据盲目轻信。
在佘案中,当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仅凭借张在玉母亲的指认,就轻易相信尸体确为张在玉本人,而不是通过做DNA鉴定或其他的鉴定来证实。即便说当时的技术没有那么先进,也完全可以通过做血型鉴定来确认。“在尸体已经面目全非的情况下,一个老太太的指认能有多大的可信度?”
刑讯逼供目前很难查证
在一般情况下,刑讯逼供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是不会被查究的,也无法查究。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搜集证据和被告人口供的时候,是在封闭的状况下进行的,没有第三者力量在场监督。这样极容易产生刑讯逼供,不仅很难避免刑讯逼供,而且事后也很难查证。
洪教授认为,杜绝刑讯逼供单纯要求司法人员从思想观念上转变是明显不够的,需要靠制度保障。刑事诉讼立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措施没有跟上,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目前,如何从法律上遏制刑讯逼供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问题之一。
他建议,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诸如“审讯时要有律师在场,审讯过程全程录像,经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原则,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制度保障。
法院倾向公安认定的事实
此外,法院盲目相信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收集的证据也是导致错案的原因。
洪教授说,在案件审理中出现疑点的时候,法院一般倾向于公安认定的事实,这是非常有害的思维。(北京晨报/颜斐)
佘祥林判决之后的两个关注点
国家赔偿对象是否仅限佘祥林
案件的赔偿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在判决生效后他们将尽快申请国家赔偿,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主要有对近11年的羁押赔偿;佘祥林服刑造成的伤残;佘祥林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佘祥林本人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权利的赔偿。此外,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因为上访而被公安机关了40多天,佘母因为申冤被公安机关关押数月后死亡。
尽管对申请到国家赔偿表示乐观,但张成茂认为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他们到荆门中院要求查阅佘祥林一审判死刑的案卷材料,但未能如愿。因此难以获取佘祥林遭受刑讯逼供、遭受公检法机关侵权的证据,对佘祥林母亲的赔偿问题,现在人已经去世,很多证据无从获取。当时公安机关对佘锁林的羁押都未按照程序进行,也没有相关的文书,对取证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影响。
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
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对相关办案人员来说则意味着良心的拷问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说,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并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配合其他部门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如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近几年来,“杜培武”“聂树斌”等一系列冤案接连发生,为我们一再敲响警钟。他建议,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诸如“审讯时要有律师在场,审讯过程全程录像,经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原则,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应加快把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进程。(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