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相贵冤案 “万里大造林”案终审裁定 主犯陈相贵获刑11年
本报呼和浩特4月9日电 记者史万森 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对“万里大造林”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终审裁定维持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 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也相应获刑。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等人,以托管造林为名,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客户3万余人。在销售林地过程中,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销售人员晋升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求下属分支机构的承包人以购买林地、交纳信誉保证金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承包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采取团队计酬和复式计酬的方式,以下级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所在团队上级销售人员报酬。其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均系主犯。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理由均不成立。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相贵、刘艳英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