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拓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还没有大牛来回答,我这个纸上谈兵派先回答一下,抛砖引玉。 强烈谴责百度百科,把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等同了(谁能去把这条给修正了)。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 不同的目的 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如楼上所引的百度百科中,应该是这样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基本一致(略),所以,光从字面上解释意义不大。
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这两种行为的对象:“资”与“存款”,一个吸资金,一个吸存在银行里的资金。我不懂金融,不太明白区分这两者的意义何在。
不过,在法律方面,就可以看出区分的意义了。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是包含关系。意义何在呢? 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这个行为,到达一定的数额,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
而上面说了,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
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再说表现形式(照抄相关规定,不作分析)。 非法集资: 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吸收公众存款: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后说法律后果: 两者孰轻孰重,不用说了。一个是兜底性质的犯罪,另一个是重点打击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重的处10年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的处死刑(计划经济时期产物,唯一保留死刑的经济类犯罪,也是目前学界认为反社会、反经济规律的地方,不少著名人物都死于该罪)。
目前党和政府还没有松口,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还是强调: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 附一: 参考法律法规等:《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上都有,想看的自行查阅。 附二: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