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太宏被通缉 记者报内幕被通缉 始作俑者应被追责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此事被网络披露后,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随后,此事开始了戏剧化的演变:丽水警方称仇子明被通缉程序合法;然后很快,在公安部网站和丽水市公安局网站上就查不到仇子明了。
前后如此矛盾的表现说明了什么?在我看来,至少可以证明:此前丽水警方的举动存在瑕疵,现在他们在这事被暴露在阳光下后显得“心虚”了。反之则证明了,关于仇子明的罪名是“莫须有”,以及当地警方为上市公司凯恩股份所驱使的事实,是公器再次被私用,是以公权力绑架了舆论监督。
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面对记者的正常舆论监督报道,按照相关人士的陈述,被监督公司先采取了收买的手段,然后采取了投放广告的“公关”手段……在这一切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之后,对方居然图穷匕首见,采取了“法律”手段。于是,当事记者很快就沦落为了刑拘的通缉对象。
在法制社会,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本无可厚非,但这两者原本相辅相成,缺一则可能变成营私舞弊。糊涂官判糊涂案。果然,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将仇子明列为了刑拘在逃人,并上网通缉之。他们倒是采取了法律手段,但这是以事实为根据吗?在我看来,当地警方完全站在地方保护主义立场上,对当事记者进行打击报复,而公权机关还真只保一方平安了,成了公司的“护院家奴”了。
本来我以为当地警方此举缘于私心和执法水平不高,但当丽水警方称仇子明被通缉程序合法后,我彻底明白了,原来我的认识是如此肤浅:人家连程序正义都清楚,至少执法水平不会低到哪里去!这当然更让人明白:通缉记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而且“程序合法”。
我并不清楚仇子明的报道是否伤害了凯恩股份的商业信誉,但清楚即使批评报道有问题,那也是侵权纠纷,当对簿公堂以明辨之,而记者所为应当归为职务行为,而不应对仇子明本人采取行动。本该归属与诉讼的纠纷,竟然被当成了刑案,这不能不说非常奇怪。未经法院审理量刑的“犯罪嫌疑人”居然被列为刑拘嫌疑人,并上网通缉之,这分明就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倘若任各地任意胡来,长此以往,还有哪个单位和个人敢于行使监督权利呢?
网上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说明警方的行为有重大失误。那这涉嫌到对仇子明名誉的伤害,这事如果就此不了了之,比通缉记者本身对法制本身的伤害更大,因此,通缉记者的始作俑者首先就应该被追责,否则,大家就真的只能“道路以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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