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征宇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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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书名: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 作者:吴庆宝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号:9787509313688 出版时间:2009.07 页码:431 开本:16 定价:76.00 重量:670克 主 编 吴庆宝 副主编 姜启波.冯小光.邹碧华.孟祥刚 编委(排名不分先后):    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姜启波    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帆    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法学博士冯小光    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徐瑞柏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法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 作者:吴庆宝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号:9787509313688 出版时间:2009.07 页码:431 开本:16 定价:76.

00 重量:670克 主 编 吴庆宝 副主编 姜启波、冯小光、邹碧华、孟祥刚 编委(排名不分先后):    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姜启波    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帆    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法学博士冯小光    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徐瑞柏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法学博士何抒    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法学博士付金联    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贾纬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张雪楳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沙玲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宫邦友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宪森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涛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周伦军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杨征宇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刘敏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王闯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赵柯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李晓云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李项波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审判长黄金龙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审判长王飞鸿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法官、法学博士赵晋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院级专职委员刘家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白德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宋军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法学博士邹碧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孟祥刚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孙永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俞宏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何忠良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朱寿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单国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葆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苏建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谢志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陈恩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刘柄荣 主要撰稿人(包括素材提供):    冯小光、徐瑞柏、何抒、吴庆宝、付金联、贾纬、张雪梅、孔玲、沙玲、宫邦友、王涛、刘敏、王宪森、赵柯、李项波、李晓云、杨征宇、姜启波、邹碧华、王松黄金龙王飞鸿赵晋山王庆林、马向伟、陈恩强、曾红波、牛晓林、江月明、朱卫星、鲍晓燕、陈焱、孙军、程敏、孙永泉、孟祥刚、李葆中、俞宏雷、单国军、张朝阳、苏建平、陈恩强、刘柄荣、谢志洪、王闯、宋军、周伦军、沈旭军、宋向今、丁文联、夏琳琳、刘泽华李记华、孙玉荣、谢威、钱叶平、朱建伟、秦立生、王增根、郑以平、寇峰、陈林林、孙国华、杨思斌、朱宝铭、李涛、王旭、郭红标、付蕾、赵凤强、孙成省、吴玉良、袁春湘、游冰峰、蔡崎峰、郑小敏、王发强、姚宏平孙宏涛 张晓会 沙银华 顾瑞玲 王卉 许正平  宗卫明 曹智 黄建国周强 陈子荣 蒋承菘 翟勇 杨利雅 马秋    撰写说明    以《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进入了资本市场和竞争市场繁荣发展的新阶段。

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相互依托,不断扩大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亟需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加以规范。

特别是近年来,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使得经济生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的现代化、专业化的步伐更加紧迫,司法审判的职业化水平被提到更高的平台上。

近年来,最高法院颁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物权法》2个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正在产生着重要的司法导向作用。

   及时总结市场经济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各类情况,从个别现象出发,规范那些法律领域规定模糊甚至缺乏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提出我国司法界的倾向性意见和看法,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制、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理论基础。

通过研究那些带有共性的经济现象,从中发掘出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的规律性,正是21世纪对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

根据我们的研究表明,以《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实施为标志,并随着法律人性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立法意图在于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竞争秩序的稳定,市场规则的较好体现,都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追求的最大目标。

   随着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融合与相互促进,全国各级各地的法官队伍必将成为未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力量,也必将对推动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法官将来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高,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关键在于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提高整体裁判能力与整体执业水平,时刻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前沿。

这样的神圣使命,为我们所有法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时代要求法律人必须站在社会发展的制高点、最前沿,以超前眼光看待问题、分析和研究问题,才能引领社会法律发展的潮流。    为将民商事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向纵深推进,以此正确引导司法裁判方向,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执业的经验和技巧,特由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资深高级法官)、法学教授吴庆宝组织全国有影响的专家型法官撰写《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系列丛书)。

以最高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主要成份,团结各地法院的资深、专家型优秀法官,站在裁判活动的最前沿,从裁判过程、方法的视角,运用被各国立法、司法所普遍接受的方法论,深度探讨、研究法官裁判的理念、裁判方法,并结合最新的立法动态,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类型和疑难案件,作出有针对性的总结和方法论的概括。

   本系列丛书是《裁判标准规范》丛书的姊妹篇,本卷是《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系列丛书)第三卷,暨2009-2010年卷,也是根据2008年下半年自美国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背景,至今民事商事裁判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归纳和总结,这既是未来专业化、职业化法官从事裁判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必经之路,也是法官、立法者、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交流的最佳途径。

这些典型、疑难问题的提出和准确解答,要归功于中国法学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法官学院等举办的各类讲座,各地法官、律师、企业界人士、金融专家等提供的各种疑难问题。相信,通过该系列丛书的撰写与出版,必将极大的推动全国法官裁判水准的大幅度提高,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为实现司法的职业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与本从书编写的主要有: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张雪梅、孔玲、沙玲、宫邦友、王涛、刘敏、赵柯、王闯、李晓云、李项波,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冯小光、徐瑞柏,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何抒,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审判长黄金龙、王飞鸿,法官、法学博士赵晋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孟祥刚、民二庭审判长王庆林、法官马向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俞宏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民三庭庭长刘家国、民二庭副庭长白德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宋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单国军、法官张朝阳、民二庭法官夏琳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沈旭军、宋向今、丁文联法官,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邹碧华博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葆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苏建平、审判长陈恩强、谢志洪、刘柄荣等共同撰稿、编写或者提供最新素材。

   由于时间紧迫,疑难问题筛选难度大,尽管我们力求精确、明晰、具有极强的指导性,但书中阐释疑难问题解答内容难免会有差错,观点也不能保证绝对准确,欢迎大家及时批评指正。

对于被引用了内容而又未能逐一列出的作者,亦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确保再版时予以补正。本丛书第二卷(续一)编入了陈召利律师关于《物权法》等文章内容和观点,在此特别予以说明。

目录 上编 释疑解惑编 公司法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担保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疑难问题阐释 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阐释 物权法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合同法疑难问题阐释 金融债权保护疑难问题阐释 民间融资疑难问题阐释 诉讼程序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下编 裁判精要编 第一章金融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 第一节 金融资本市场发展定位与认识 第二节 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核心 第三节 有效资本市场的司法维护与稳步推进 第四节 促进资本市场的裁判效率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阐释 ——深度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一节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二节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几个重要实体问题 第三节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几个重要程序问题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应重视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要点 第二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三节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认定 第四章期货交易市场创新的法律调整方法 第一节期货交易的监管和责任界定 第二节 机构投资者运用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认定期货交易民事责任的几个新问题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法律问题阐释 第一节 国有权益调整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调整 第六章合同效力与涉及犯罪责任性质认定规则阐释 第一节 确定合同效力与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分析 第三节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协调认定 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案例 第七章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深度阐释 第一节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裁判理念与方法 第二节 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延长与时效利益放弃的司法认定 文摘解答:(1)股权激励制度是公司改善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公司管理层、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的重大举措。

条件成熟的公司均可以采取类似手段,向管理层奖励股权、期权,营造为公司长期发展做贡献,必定得到公司丰厚回报的氛围。总的讲,于公、于私均是有利的。不论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均可以采取这样的手段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公司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当然可以明确约定如员工不忠诚于公司经营事业,公司有权收回股权,或者终止与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的履行。通常应明确第容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参与公司之外的同业竞争,出卖公司商业情报,违反公司章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等,应当在协议中尽量细化,以避免回收股权的随意性。

所以,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有权收回奖励股权的。 (3)激励制度可分几种类型实施:第一种是纯粹赠与股权,管理人员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与公司更加紧密地同命运共呼吸;第二种是期权,规定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可以以一定的价位,通常是较市场价格低的多的价位,购人一定数量的股票,而这部分股票是可以投放市场予以变现的;第三种是管理人员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公司按照约定赠与其一定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可以分期分批投放市场变现。

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在二、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员不能成为公司固定的股东或发起人股东,不必因此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并不负有额外责任,只是其变现股票要受到分期分批等条件的限制。

既然是无偿赠与的股票,公司当然可以收回,但收回条件应在协议中约定,或者按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并无临时的解释权。

(4)既然以赠与股权为主,金钱低价买人股票为辅,证明管理人员得到股权并不同于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故公司在股权激励办法中应当明确享有奖励股权的管理者持股的权限范围。既可以规定其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同股同权;也可以规定其享有部分股东权利,如只享受分红,而不享受管理公司的权利;或者根本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到期可以逐步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