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防办段云鹏 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4、中共湖南省委湘发[2001]1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含各类开发区、旧城改造区、住宅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5、《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湘价费[2007]87号规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因故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①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首层面积1800元/平方米收费。
②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4%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即1100元/平方米收费。
③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即1800元/平方米收费。
我办根据怀化的实际,按规定,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请省物价局、财政厅同意我市执行的具体标准是:(湘价函[2007]152号),我市的收费标准分四年逐步执行到位。即①新建10层以上(含加层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面积, 2007年5月31日-2008年5月31日按900元/平方米收费;2008年6月1日-2009年5月31日按1000元/平方米收费;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按1300元/平方米收费;2010年以后按1800元/平方米收费。
②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7年按500元/平方米收费;2008年按600元/平方米收费;2009按800元/平方米收费;2010年按1100元/平方米收费。
③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7年按900元/平方米收费;2008年按1000元/平方米收费;2009年按1300元/平方米收费;2010年按1800元/平方米收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
①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和各类学校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②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③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用于单位内部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其他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适当减免。
四、对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防空法》第四十八第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易地统建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毁损人防工程和侵占人防工程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①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④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⑤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如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①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②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至四万元的罚款;③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④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⑤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⑥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六、对通信警报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①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②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①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②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人民防空工程办理产权的法律依据:
湖南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第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