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张美玲 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吊销公告

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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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经查,宁夏华星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等122户内资企业和宁夏杞蓝红食品有限公司等8户外资企业(名单附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2013年3月5日,我局在<宁夏日报>第七版和宁夏红盾信息网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告知上

经查,宁夏华星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等122户内资企业和宁夏杞蓝红食品有限公司等8户外资企业(名单附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

2013年3月5日,我局在《宁夏日报》第七版和宁夏红盾信息网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

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接受年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将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附件: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吊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