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华杀人 德州市院办理朱建华故意杀人案一审作出判决
2013年10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朱建华因怀疑妻子被害人姚某某有外遇,二人在家中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朱建华将姚某某压倒在地,双手用力掐姚某某颈部,继而抱住姚某某的头多次用力往地上磕,后用砖、钳子等工具多次击打姚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姚某某当场死亡。当日5时许平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朱建华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姚某某系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死亡;案发时被告人朱建华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8日向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建华无期徒刑。
三、办案效果
该案的办理严重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对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