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宏清华 清华大学教授黎宏:死刑案件审理不宜片面强调从快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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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如何减少死刑错案的发生?可以考虑尽量延长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要匆忙地作出死刑判决,即便已经作出,也不要着急执行.事实上,给予死罪案件充分的审判时间,完全符合我国有关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关于死刑,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十分慎重.适用时十分慎重,除了体现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罪名进行严格限定之外,在程序法上也有严格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对于死刑案件除了两审之外,还要求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而且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死刑复核期限没有时间限制.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非

如何减少死刑错案的发生?可以考虑尽量延长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要匆忙地作出死刑判决,即便已经作出,也不要着急执行。事实上,给予死罪案件充分的审判时间,完全符合我国有关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关于死刑,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十分慎重。

适用时十分慎重,除了体现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罪名进行严格限定之外,在程序法上也有严格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对于死刑案件除了两审之外,还要求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而且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死刑复核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非常罕见的。对此,一些学者建议必须补充期限要求。但是,这种建议遭到了多数人的反对。立法之所以不规定死刑复核期限,是基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尽量给一个已经濒临死亡边缘的人以生的希望。

遗憾的是,这种尽量延长死刑案件的审结期限的宗旨,在实践当中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如在呼格吉勒图案中,从案发到呼格吉勒图被冤杀为止,为时62天,简直是难以想象的快;同样,在云南杜培武案中,从案发到执行(死缓)也只用时1年半左右。

因此,在我国当前,即便说死刑是“必要的恶”,但在其适用上,也不能简单地“以暴制暴、以恶治恶”。在死刑的适用上,必须体现国家理性,即国家适用死刑本是为了谴责杀人者、彰显生命的尊贵,因此,国家在万不得已而选择死刑时,就应当万分慎重,最起码在审理时限上不要太过仓促和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