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宿州 安徽宿州张曙光市长为了个人政绩就可以肆无忌惮(转载)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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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尊敬的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振兴小区全体居民,就鹏欣水游城开发项目发表以下意见及建议,望政府酌情考虑: 一.振兴小区不属于政府行政征收范畴.埇桥区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对振兴小区及其他相邻区域的房地产进行行政征收,这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旧城改造的前提必须是"旧城",其条件包括:一是危房集中;二是基础设施落后.而振兴小区是2000年经政府规划批准,2002年才建成逐步使用

尊敬的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振兴小区全体居民,就鹏欣水游城开发项目发表以下意见及建议,望政府酌情考虑: 一、振兴小区不属于政府行政征收范畴。埇桥区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对振兴小区及其他相邻区域的房地产进行行政征收,这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

理由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旧城改造的前提必须是“旧城”,其条件包括:一是危房集中;二是基础设施落后。而振兴小区是2000年经政府规划批准,2002年才建成逐步使用的联排别墅式小区。

现小区道路通畅,水电齐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电脑网络设施齐备,小区同时配备幼儿园,环境优美,是宿州市城区较为高档的小区,既无危房,基础设施更不落后。

埇桥区政府将振兴小区作为“旧城”准备征收进行“改造”拆迁,显系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执法都能犯法,那么老百姓的权益谁来维护? 二、鹏欣水游城项目属于商业开发,开发商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但也不能以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取得。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当人民的利益和城市的发展发生冲突时,政府首先应把保护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鹏欣水游城建设并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因而振兴小区也就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它实质上是一种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种商业拆迁,属于民事行为,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第42条,不应由政府进行征收,而应当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进行,也就是应由开发商和振兴小区全体居民平等的自愿协商,政府怎么能行使行政手段进行强制征收呢?!

鉴于以上两点理由,振兴小区全体居民的态度如下: 一、我们坚决反对政府不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征收。

希望政府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保护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防止因房屋拆迁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制化国家的建设。如政府采取强制手段,振兴小区全体居民将按照法律程序,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地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此项工作。如果鹏欣水游城愿意开发该区域,请开发商先拿出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此基础上本着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

政府不应该、更不能越俎代庖,剥夺振兴小区全体居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三、城市发展建设应拉开框架,如果政府的出发点是基于城市发展和建设、造福于民,就应在小区聚集、人口密集、远离市中心的地方选址投建,例如市政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地,既方便了一方百姓、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成本,也减少了资源浪费、降低了商业开发成本,利国利民,望市政府慎重考虑。

此致 敬礼 宿州市振兴小区全体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