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涛书法 赵凤香、崔涛、崔鹏飞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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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赵凤香,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9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彩霞,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涛,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被告人赵凤香,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9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彩霞,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涛,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9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鹏飞,男,1987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解除

取保候审,9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凤香及其辩护人高建敏、吴彩霞,被告人崔涛、崔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赵凤香的女儿崔某某与王某某解除婚约,王某某要回彩礼48000元,赵凤香认为系乔XX与其女儿有不正当关系所致。2008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赵凤香、崔涛(赵凤香大儿子)等人找到乔XX,强行带至赵凤香家中,赵凤香以崔某某彩礼被王某某要走为由,持菜刀威胁乔XX赔偿。

后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赵凤香二儿子)将乔XX带至滑县瓦岗乡邮政储蓄所,赵凤香强迫乔XX将银行卡内的4000元存款取出要走,后将乔XX带至滑县瓦岗寨乡一旅馆内,瓦岗寨乡赵凤香亲戚家。

期间,赵凤香安排崔涛与崔鹏飞看管乔XX,赵凤香向乔增毫索要98000元,多次逼迫乔XX给朋友打电话借钱,后经协商赵凤香索要48000元。次日11时许,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将乔XX解救。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长垣县公安局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凤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涛、崔鹏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凤香辩称,我没有抢劫乔XX,他给的4000元钱是给我女儿的看病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高建敏、吴彩霞认为,被告人赵凤香的行为不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崔涛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鹏飞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赵凤香的女儿崔某某与王某某解除婚约,王某某要回彩礼48000元,赵凤香认为系长垣县恼里镇龙相村乔XX(又名乔XX)与其女儿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致,恼恨乔XX。2008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赵凤香、崔涛(赵凤香大儿子)等人在长垣县金贝山永波通讯门市部找到乔XX,强行带至赵凤香家中,赵凤香以崔某某彩礼被王某某要走为由,持菜刀威胁乔XX赔偿。

后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赵凤香二儿子)租车将乔XX带至滑县瓦岗寨乡邮政储蓄所,赵凤香强迫乔XX将银行卡内的4000元存款取出要走,后将乔XX带至滑县瓦岗寨乡一旅馆内、瓦岗寨乡赵凤香亲戚家等处。

期间,赵凤香安排崔涛与崔鹏飞看管乔XX,赵凤香向乔XX索要98000元,多次逼迫乔XX给朋友打电话借钱,后经协商赵凤香索要48000元。次日11时许,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将乔XX解救。

案发后,长垣县公安局追回赃款4000元,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长垣县公安局证明,被害人乔XX(乔XX)的陈述,证人崔XX、崔XX、王XX、刘XX、侯XX、赵XX的证言,现场照片,取款明细单,长垣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凤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崔涛、崔鹏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赃款全部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可酌定从轻处罚。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崔涛、崔鹏飞减轻处罚,对赵凤香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凤香、崔涛、崔鹏飞辩称自己构不成抢劫罪的辩称理由,以及被告人赵凤香的辩护人认为赵凤香构不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凤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8年9月11日;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8年9月11日;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8年9月11日;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