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的学历 冯志明犯了什么罪 冯志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20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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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冯志明犯了什么罪?冯志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

冯志明犯了什么罪?冯志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昨天下午,新华网正式发布消息:呼格吉勒图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于17日下午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冯志明成为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查的责任人。

《法制晚报》从呼市公安局了解到,当日请假近一个月的冯志明被通知到局里参加会议,冯志明身着便装前往,其间还和遇到的很多同事下属打招呼,还向局里值班的门卫点头致意。

一位曾担任呼市公安局重要职务的领导透露,冯志明在1988年担任呼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队长期间,一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大队的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

冯志明因此被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免职。但此案在后续进入法律程序后,冯志明和该名副局长都被免于刑事起诉。

《法制晚报》记者从呼市公安局了解到冯志明被带走的诸多细节:17日上午,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近一个月的冯志明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他上午赶到局里参加一个重要会议,冯志明按照通知时间身着便装来到位于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的呼市公安局。

临近中午,冯志明再次接到通知,会议改到下午进行,他在办公室整理了个人物品后便到公安局大院里散步,其间和遇到的很多同事下属打招呼,还向局里值班的门卫点头致意。冯志明的一位同事告诉法晚记者,前天上午冯志明似乎并未受到呼格案太大的影响,情绪看起来比较稳定,但是面容比较憔悴。

据冯志明的同事介绍,当天下午3时左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履行完手续后找到了正在市局大院里和他人攀谈的冯志明,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后,正式宣布其被调查。据透露,此时冯志明的情绪还算比较镇定,但当办案人员准备给他戴上手铐的时候,冯志明的神情紧张尴尬,甚至还和办案人员发生了短暂争执,但随即平静下来。

随后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给冯志明戴上了手铐和黑头套。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向法晚记者解释,近几年来办案机关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为其戴上头套是为了保护对方的隐私,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但仍享有一定的公民权,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不容侵犯。冯志明成为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查的责任人。这在保护其人格权益方面是一种进步,也使司法更规范文明和具人性化。

由于冯志明被带离时是在市局大院,很多人都看到这一幕,消息也因此迅速传到外界。17日当晚,冯志明被检察机关带走的消息迅速在呼和浩特的司法系统内部传开,第二天上午更是在各种自媒体平台上广为传播。

18日上午,法晚记者从呼市公安局获悉,1996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现担任呼市公安局分管治安、信访等工作的副局长冯志明11月20日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至今已经将近一个月未公开露面。其间,冯志明的工作用枪被要求按照警务规定上交入库。冯志明被带走调查因涉嫌职务犯罪。

《法制晚报》记者还从一位曾担任呼市公安局重要职务的领导了解到,冯志明在1988年担任呼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队长期间,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大队的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时任刑侦大队队长的冯志明因此被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和他的上级即该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两人都被上级机关免职。但此案在后续进入法律程序后,冯志明和该名副局长都被免于刑事起诉。

然而冯志明的仕途并未因此事受到影响。法晚记者梳理内蒙古公安厅、呼市公安局及呼市政府网站关于冯志明的履历发现,2002年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公安局缉毒缉私支队支队长;2006年12月,其职务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禁毒委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据《呼和浩特晚报》1996年的报道显示,“4·9女尸案”侦破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许多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2005年及此后媒体陆续披露呼格案当年的办案人员,冯志明作为当时的专案组组长将呼格吉勒图认定为杀人凶手的过程也被曝光。2011年,冯志明更是被媒体曝出升职为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后进一步明确为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信访刑侦等工作。

陈春龙认为, 按道理“犯过一次错误了,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不应该再犯”,冯志明的仕途非但没有受影响,反被一路“带病提拔”,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形式原因。

他说,事实上,发生“问题官员”复出、官员“带病提拔”事件已屡见不鲜,暴露出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直存有监管漏洞,制度本身存有标准模糊、条款不清晰等缺陷,选官用人权力被滥用。

呼格案重新改判后,内蒙古当地公检法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启动追责,动作之迅速,对未来冤案推进有什么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冤假错案一定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有刑讯逼供情节的,刑讯逼供是严重违法的。

但是从过往案例看,实际运作起来追究的并不多。

这次呼格案的追责,相比之前的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类似冤假错案,应该说动作比较迅速,是值得肯定的。以往的案件基本都注重了事后赔偿,但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好像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后,我们看到当地公检法都成立了相应的调查组,冯志明是第一个被调查的,短短几天内有这样的效率,足见当地对该案的重视程度。呼格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成为处理冤假错案的一个样板。

当时参与办案的各部门人员都是有一定责任的。希望从这次以后,追究冤假错案相关人的违法责任能严格实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