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索赔40万 擅用“葛优躺”惹肖像权官司 艺龙被索赔40万
前不久演员葛优状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称后者擅自在“艺龙旅行网”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葛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肖像权是应当受保护的法定权利,但对于其保护范围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肖像权是和人的自身本来面貌密切相关的,肖像是自然人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运用绘画、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将个人形象在客观上得以再现。据此,对于影视剧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可按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案情概况
大家还记得被网友刷遍全网的“葛优躺”么?葛优躺在沙发一脸“生无可恋”表情,是被众多网友所熟悉的真实写照。网友玩得很高兴,葛优没啥意见,毕竟不是商业行为。可是企业蹭热点拿“葛优躺”做广告,这可就惹恼葛优了。
12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称接到演员葛优对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葛优认为,艺龙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擅自加工、使用其肖像照片来做广告,极易使网友及消费者认为自己就是艺龙网的广告代言人,或与艺龙网有着某种合作,艺龙网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表情包盛行,一不小心就涉及到肖像权问题,在等待判决结果的同时,笔者就肖像权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允许或禁止他人制作、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它不能被继承。
肖像往往被简单理解为一个人的“脸”?事实上,肖像权并不特指自然人的脸部形象,它包括了权利人的全身以及相关的形体形象。本案“葛优躺”照片,既包括了葛优的脸部形象,又包括了形体形象。
因此,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便构成了侵权,同样以丑化、贬损等方式使用其肖像而破坏其肖像完整权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除非用于影视剧的宣传或演员自身同意由他人行使,否则一般仍属于演员本人。所以,商家对于影视剧照的使用确实需要谨慎对待,一方面要能够达到商业宣传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否则会产生侵权风险。
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是最主要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
本案中,艺龙网擅自将“葛优躺”照片用于艺龙网自身产品的广告宣传,极可能满足“未经本人同意”及“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从而构成侵权。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涉及肖像权的案例很常见,毕竟其能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不少企业会擅自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明星也是普通公民,肖像权本质特点并无特殊性。但由于他们具有一定公众号召力,肖像权一般外延相对比较狭窄。在实践中,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如进行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甚至是合理的批评和建议。
一旦发生侵犯肖像权后果,公民一般须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后果严重者,当事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本案中葛优索赔40余万元,但最后的具体金额还要由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