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志栋副厅长 河北省人社厅副厅长:社会保障将覆盖每一个人
《社会保险法》明年7月1日实施 省人社厅副厅长就该法贯彻实施接受记者专访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王丽)《社会保险法》将于明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瑞书就《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接受了记者采访。
■“让广大群众更快、更全面地感受到新法的温暖” “要让广大群众更快、更全面地感受到新法的温暖。”张瑞书告诉记者,目前人社部门正依照《社会保险法》对现有的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进行梳理,不合法的就要废除,需要完善的要完善,缺失的要尽快弥补上。
《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又一部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支架性法律,在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张瑞书表示,目前距离《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还有约8个月时间,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让这部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能够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唤起人们重视社保、参与社保的热情。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相关部门还将加强执法力度。对那些没有按照法律执行的,要通过监督检查,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来促进法律尽快落实到位。
■社保将覆盖每一个人 “社会保障这张大网将覆盖每个人,”张瑞书表示,《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尽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正在试点,但是这两项制度推进进度将大大加快。”张瑞书告诉记者。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社保待遇实现多个突破 张瑞书表示,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实现了多个突破。
◇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法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法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首先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其次,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新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新法还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