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敬书法 全国人大代表胡子敬: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建设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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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本身是一个矛盾,这更加凸显了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并不断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管理重要性.让新型的规范监管

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本身是一个矛盾,这更加凸显了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并不断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管理重要性。让新型的规范监管成为法律之前的有力防线。胡子敬为全国人大代表、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下是他在本次“两会”上的议案。

迅速给电子商务立规矩、促进市场的全面发展。尽快解决电商快速发展和规范监管相对滞后的矛盾,对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监管和道德建设并举,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公正,让电商平台发展更加文明有序、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焦点。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本身是一个矛盾,这就更加凸显了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并不断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管理重要性。让新型的规范监管成为法律之前的有力防线。议案背景:

1、解决电商“快速发展”和“规范监管”的矛盾时迫在眉睫。

随着国内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正在改变国人的生存方式,由此电子商务平台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为“中国梦”增添了时代注解。但是,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督手段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出现很多违法违规的问题: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售后服务不当,竞争机制混乱、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强化电子商务的规范监管迫在眉睫。

2、目前电子商务中由于监管缺失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支付手段存在的安全问题。目前,我国网络支付的技术手段尚不成熟.消费者、对企业均有一个安全保障的问题。即便是电子货币成为现实,但要让企业业务主管、整个社会接受,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实现。据调查,有52%的网络用户认为目前网上购物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安全方便的网上付款方式。

2) 配送体系不健全。电子商务的物流瓶颈在我国现在的表现是:在网上实现商流活动之后,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物流配送体系对实物的转移提供低成本的、适时的、适量的转移服务。物流公司良莠不齐,配送成本过高、速度过慢买方最为不满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只有14.6%交易量能达到24小时内送货。

3)“商务为本”的观念薄弱。中国电子商务是由主导信息技术的 IT业界推动的,使得中国电子商务在发展之初就带有浓厚的技术倾向,“重技术、轻商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也就衍生出许多商业矛盾和纠纷。因此,必须给电子商务企业立规矩,将他们的目光转向工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确立电子商务服务方式和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4)税收制度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传统经济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国际互联网的高度流动性、隐匿性阻碍税务住处的获得,造成全球性政府收入流失。电子商务的讯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实体店而言,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5)网络攻击、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获取机密信息或者破坏为目的的网络攻击是电子商务另外一个重要安全隐患。包括病毒攻击、木马程序,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网络攻击。根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统计,去年我国发现的计算机病毒有80%以上是以窃取信息等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这些网络攻击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被盗,资金被窃取,也可能导致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效率下降甚至崩溃。

同时,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所引起的交易欺诈行为有恶化的趋势。网络欺诈已经成为继食品、汽车、家电、旅游之后的第五大投诉热点。

综上所述,与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和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更新相比,都极大的考验着监管的模式、能力和水准,目前,我国相应的监管手段、措施基本跟不上市场的节拍。例如,手机交易已经风行市场,目前政府还没有一个相对的管理部门。

法规和监管措施在一些电子商务的新领域里呈现空白;传统的管理手段又与电子商务行为严重脱节。不仅难以起到规范秩序的作用,也使商家无法预见自己经营行为的后果,对其利益缺少安全感。随着我国的电子交易纠纷逐渐增多,计算机病毒、黑客侵入或攻击、虚假广告、网络欺诈、域名争议等案件时有发生,必须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工作。

3、中国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和相关法规建设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面对讯速发展的网上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形式,系统化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条文和和有关法规建设已经远远落后。目前,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而我国网络交易的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的网络交易指导意见中。

相对滞后的规范手段早已无法跟上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步伐。如美国在15年前就已经有了相关电商的法规,2014年我国的电商销售额已经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但不仅法规建设目前尚无,连应对日常管理的规范条文也基本缺失。

就纳税而言,无论线上线下,作为企业都必须申请营业执照,共同纳税,但目前是只有一部分企业缴税的现象,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避税,已经造成严重的市场和行业扭曲以及不公平竞争。

议案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要借鉴国外互联网先进的管理经验,以战略眼光看待互联网的规范工作,提升监管层级,建立涵盖互联网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治网络犯罪等各个方面的完备的互联网规范体系。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相关工作:

一、完善监管系统。除了商贸管理部门,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来监管电子商务市场,加强监管的制度设计,并不断探索利用网络,依法、透明、高效、协同地进行监管,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对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明确电商平台验证准入主体资质的义务,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甄别资质材料的真伪能力。严格规范三方店铺的实际经营范围,禁止出现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大力实施主体信用监管。工商部门与电子商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划分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等级,建立电子商务违法经营主体黑名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将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举报量、举报类型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平台予以公示,指导电商对平台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信息公示。

3、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电子商务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加大联合打假力度,查办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网上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建设。加强电子商务立法调研,明确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如侵权商品强制鉴定、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执行和赔偿、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率、电子数据的证据力、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推进规范监管的过程中,首先要涵盖目前还处于监管缺失的空白处:如,电子商务税收、推进网络购物平台首问负责机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合同、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网络欺诈、信息安全、跨境电商等方面的的治理工作。

5、监管和道德建设并举

电子商务平台离不开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也要从法规跟进及提升公民素质两方面着手,在法律建设上,消除虚假信息,加强监管的制度设计,并不断探索利用网络,依法、透明、高效、协同地进行监管,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对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明确电商平台验证准入主体资质的义务,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甄别资质材料的真伪能力。严格规范三方店铺的实际经营范围,禁止出现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大力实施主体信用监管。工商部门与电子商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划分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等级,建立电子商务违法经营主体黑名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将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举报量、举报类型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平台予以公示,指导电商对平台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信息公示。

3)、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电子商务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加大联合打假力度,查办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网上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建设。加强电子商务立法调研,明确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如侵权商品强制鉴定、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执行和赔偿、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率、电子数据的证据力、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

5)、提升公民素质,加强诚信教育,提升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水平。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发展,离不开国民素质的提升。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中国的崛起还存在文化方面的“短板”,包括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尚显不足,不能有效应对世界科技革命和社会变革带来的挑战,也不能完全满足全面小康、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6)动态性的制度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密不可分的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本身是一个矛盾,这就更加凸显了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并不断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管理重要性。

要以“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及其安全标准”、“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等电子商务的基本方面为结构来制订有关规则。

7)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中,要注重配合法律建设同时进行。比如在计算机犯罪方面,采取有效的方式防止盗用客户网上支付账户、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账户、盗用客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诈骗、侵犯电子商务秘密、不正当的从自动取款机设备或收费设备取得他人财物的等犯罪行为,以监管手段和法律约束双光齐下的进行市场的规范。

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在网络商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的合同认证、执行和赔偿、反欺骗、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网络有害信息过滤等方面制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

9)通过电子商务的强化监管,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交易安全、合同条款不公平、违约责任等问题以及更为细化的快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定规章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获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突出重点。如现行法律对网购行为的规制操作性相对较弱,使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风险。新型监管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网购行为,减少或避免这类情况出现,成为法律之前的防护网。

10)规范电子商务的入门“门槛”考察,真正为消费者把好关,看好门,规范并考核物流公司的资质和服务,对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根据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技术特点,动态性的不断制订新的法律或修订已有的法律,构建中国科学的电子商务法体系。同时大力建设、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中的诚信道德体系,在规范管理与鼓励创新之间求得平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注意与现行国家政策相结合,加快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