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尼茨为何不判死刑 邓尼茨为什么没判死刑?邓尼茨为什么会被希特勒选为继承人?
相信熟悉二战历史的人肯定都不会对邓尼茨这个人感到陌生,作为纳粹德国唯二的两名海军元帅,更是后来希特勒的制定继承人,邓尼茨的一生可以说是波澜壮阔。然而在二战结束的时候,发明了"群狼战术"围剿英法过半海上力量的邓尼茨却没有被判死刑,这是为什么呢?
邓尼茨为什么没判死刑?
邓尼茨的罪名是反和平密谋罪,侵略计划实行罪,战争罪。审判过程中,邓尼兹的辩护者证明他并未参与战争的发动计划,因此第一项罪名起诉后被判无罪。但因为另外两项皆为成立,且被指控于1939年的下达战争令第154号,发动无限制潜艇战(后来没有正式列入他的判决中),邓尼兹最后被判处十年监禁。以上是以《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
这是一场有争议成分的审判有关二战后对战争罪犯审判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理争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战胜国的一方,对于战败国一方进行审判,在程序上是否公正。比如,主持纽伦堡审判系列的法官来自美、英、法、苏四国,而正是这四个国家战后对德国进行了占领。苏联开始主张,这些战犯罪大恶极的,直接给他们定罪就行了,这样可以尽快给那些受法西斯迫害的人们以安慰,还能节省诉讼成本。
但美、英、法三国认为,他们仅仅是被告,是不是战犯、是什么样的战犯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还应该给这些被告人以充分辩护的机会。
以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战争中犯下恶行者,这当然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所以,审判本身的正当性无可置疑。值得质疑的只是,不应当由战争当事人一方,而应该由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庭来审判。考虑到当时战后的特殊形势,以及以国家为主体国际法在现今国际格局之下的脆弱性,这种主张在实质上是很难推行的。因此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的进步意义仍然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对于这些战犯,适用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审判;这种法律的援引是否正当。被告的最主要的辩护就是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针对这种辩护,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争论,其中最著名的有拉德布鲁赫、哈特和富勒等。
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要么以纳粹时期法律违反了神圣的自然法,从而宣布其无效;要么先承认纳粹时期法律是有效的,并且制定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审判。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纳粹法,还是溯及既往的法,它们都是不正义的,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人类必须在两种不正义的法律之间作出的无奈选择。
第三,对于这些战犯是否"罪大恶极"的具体法律和伦理评价的问题。汉娜•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埃希曼审判中对此作了深刻揭示,她提出所谓的"恶的平庸"的概念,即,埃希曼这样的人只不过是一个为自己的生活而蝇营狗苟的人,他既不阴险也不凶横,但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不明白。
他缺少的是一种基本的判断力和想象力。但正是这样的人往往为纳粹所利用,双手沾满无辜者的鲜血。阿伦特由此追究到恶的制度根源。这一洞见当然受到许多人,特别是受害犹太人的强烈反驳。但阿伦特的分析使得审判具有了普遍意义:罪不止于某人。这不是对个别人的审判,也不是对某个民族的审判,它是对整个人类自身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