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铭为何不退休 贪官为何不能“退休”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唐成良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叠6版)
纪委调查后向司法移交的问题官员,可以肯定,是查出了涉嫌犯罪的问题。被移交司法的官员,同时开除党籍,事实上其公职的开除,也就剩下了程序上的问题。被查获的贪官,其退休待遇被取消,某种程度上这比没收财产更严厉,因为退休金是一个人最后的“饭碗”。
当然不是说,取消退休金,贪官就活不下去了,服刑时监狱里有饭吃,出狱之后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而如果贪官们一边服刑,一边享受优厚的退休金、出狱后退休待遇依旧“超国民”,既不合理,更不公平。因为优厚的退休待遇来自于纳税人对其公共服务付出的回报,而如果官员拿手中的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纳税人还要给其优厚的退休待遇做回报,就成了“岂有此理”。
有观点认为,犯罪人员被取消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不合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非公职人员犯法入狱,取消养老保险确实不合理,因为他们的保险主要由自缴加雇主缴纳部分组成,属于当事人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契约。
而机关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公务员的养老金则完全由财政负担;现在公务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大头还是由财政负担。公务员的养老金当然也是劳动所得,他们为社会服务,国家和民众理应负担他们的养老金。然而公务员为社会服务,事实上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公务员贪污受贿,损害纳税人利益,则属于违约。那么,契约中有关服务回报的条款被宣布失效,也就合情合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开始试行廉洁年金制度,如官员在任期间未出现腐败问题,退休之后可领取一笔丰厚的廉政金。而这只是一种“单向激励”,只有做到“双向激励”——不腐败的奖励,腐败的惩罚,才更能体现公平。那么,有廉洁年金,就应该有“腐败取消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