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民天津 天津发展原总经理吴学民被判12年罚款80万元
3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吴学民一审刑事判决书。吴学民在担任津联集团、津联控股、天津发展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港币896.75万元,折合人民币729.09万元。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吴学民先后担任津联集团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天津发展执行董事、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津联控股党委委员、书记、总经理等职务,并对天津发展的子公司天津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有管理职权。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1年11月,吴学民经与时任津联集团副总经理戴延、天津发展财务总监段刚私下商议并签字决定,借津联集团2011年发行企业融资债券的机会,以天津发展代津联集团支付发行人民币债券费用的名义,侵吞津联集团港币611.75万元,折合人民币497.78万元,并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将钱款分给被告人吴学民与戴延、段刚等八名公司员工。被告人吴学民分得港币122.35万元,折合人民币99.56万元。
2012年11月,吴学民经与时任天津发展财务总监段刚私下商议并签字决定,借天津发展控股的天津泰康实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机会,以支付泰康重组费用的名义,侵吞天津发展港币285万元,折合人民币231.31万元,并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将钱款分给被告人吴学民与戴延、段刚等五名公司员工。其中吴学民分得港币90万元,折合人民币73.04万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吴学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天津发展名下位于深圳市的四套房产以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价格出售给天津市裕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国星。2012年6月,被告人吴学民收受张国星给予的港币150万元,折合人民币122.2436万元。
2015年8月,吴学民被双规以后,首先交代的是受贿的事情,因交代收受张某贿赂的去向,其主动交代了侵吞津联集团钱款的事情,最后交代的是侵吞天津发展钱款的事情。在其主动交代侵吞津联集团钱款的事情之前,其和办案机关均没有涉及侵吞天津发展钱款的事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学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房屋销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48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
在审理中,吴学民提出申辩,但均被法院予以驳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学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缴在案款项,依法发还津联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9.48万元,依法发还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币73.04万元,上缴国库人民币12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