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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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与先前的政治理论家一样,孟德斯鸠也将政体进行了分类.但是在他之前,政治理论家们在政体的分类上最广泛采用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即将政体简述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或者是三者结合的混合政体[1].孟德斯鸠的政体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有许多相似的因子,如他们都认为政体是可以作多种分类的.政体的选择需要与国家(城邦)特定的现实环境相适应.都强调了"法治"在政体设计和政体选择中的重要标准和作用.但孟德斯鸠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以适应城邦的"公民团体"等为现实条件从

与先前的政治理论家一样,孟德斯鸠也将政体进行了分类。但是在他之前,政治理论家们在政体的分类上最广泛采用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即将政体简述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或者是三者结合的混合政体[1]。

孟德斯鸠的政体观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有许多相似的因子,如他们都认为政体是可以作多种分类的、政体的选择需要与国家(城邦)特定的现实环境相适应、都强调了“法治”在政体设计和政体选择中的重要标准和作用。但孟德斯鸠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以适应城邦的“公民团体”等为现实条件从形式上(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和实质上(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政体进行分类,他主要从国家规模大小的角度以权力的施行方式“有无法治”为标准,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他的这种法治分类标准应该说借鉴了柏拉图政体分类的许多因素。至于孟德斯鸠提到的“一人”、“一部分人”或者“全体人民”的数量标准,笔者认为,这并非他的数量标准分类法,而在某种程度上只能用来说明各种政体“有无法治”和法治的程度如何。

因为在孟德斯鸠看来,即使一个国家是由个体来统治的,也不应该称为君主政体,除非这个国家有固定的法律,即便由君主统治,他也不能武断地修改法律。因此,如果统治权力无法治约束,无论权力由多数人掌握还是由一个人掌握,都可能出现专制主义,即一人统治的专制或全体人统治的专制。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2]当全体人民握有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这是民主政治的性质;当一部分人民握有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便是贵族政治的性质。

在孟德斯鸠看来,在共和政体下有着不同性质的政治模式,因而,他将共和政体本身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类型。他认为,在民主政治里,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民主政治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全体人民都相当于君主,而要使人民成为君主,就必须要使全体人民依照法律享有选举权。

因此,在民主政治下,全体人民都有投票选举的权利。但是多数公民都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资格。不过他强调,选举应当公开进行,只有人民才可以制定法律确定选举的主体、选举的内容和选举的方式。

从他始终所追求的法治精神来讲,人民根据需要制定法律确定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是比较符合正义原则的。但是孟德斯鸠主张在民主政治里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并认为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这显然是欠妥的。因为在民主政治里,选举表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而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显然不能完全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

与民主政治不同,孟德斯鸠认为,在贵族政治里,由掌握最高权力的那部分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犹如君主政体中的臣民和君主的关系。贵族政体是共和政体中接近君主政体的形式,而且越是近于君主政体,贵族政治便越是不完善。因此,在孟德斯鸠看来,“贵族家庭应该尽量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3]。因此,他不主张贵族政体向君主政体靠拢,而是希望它向民主政体接近。

在这同一政体下的两种分类模式中,很显然孟德斯鸠更为赞同民主政体一些。但是笔者认为,共和政体本身和民主政体似乎相同,而贵族政体似乎更接近于君主政体,因而将共和政体作这样的分类很无必要。

孟德斯鸠说:“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4] 在他看来,君主政体是由“中间的”、“附属的”等权力构成,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权力的来源,君主一个人依照基本法律掌握最高权力,这便是君主政体的性质。

但实际上我们知道,如果君主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即使有基本法律,实质上也难免出现君主代替法律的专制形态,或者是像布丹所说的暴君制。尽管他主张在君主政体下需要有贵族团体这一“中间权力”,“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

但是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 [5]。但这种“中间阶层”的权力并不一定能制约着君主的权力,因为君主掌握最高统治权,而且是单独一人执政。因而无论有无贵族阶层,实际上都很容易导致君主的权力被滥用而走向专制的极端。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6]在他看来,在专制国家里,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而比较注重宗教的权威,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关系,权力全部被授予了受权力委托的人——宰相,宰相本身就代替了法律。

因此,“在专制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7]。笔者认为,孟德斯鸠这里所说的基本法律应该是能够保障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的基本法律,或者说是至少要有这种精神的法律。

从这个层面来讲,孟德斯鸠是对专制政体的一种摈弃。不过他说的专制政体比较注重宗教权威的统治,其现实依据不足。因为在专制国家里,不一定都有宗教的主导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