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家高级法官强烈要求湖南省检察院书面答复举报人
高 级 法 官 的 再 次实 名 举 报 与 控 告湖南省检察院举报中心:
我是在职的高级法官,因举报法院腐败而遭酷刑迫害致残。有腐败分子铁的犯罪证据,多年以来,多次向省级和中央的纪委、***、检察院、法院实名举报,有关部门既不查处也不给任何答复!
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高检察院2007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和第39条规定,检察院应书面回复实名举报人。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78条也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的举报,检察院应书面回复举报人。
因我举报的对象是副厅级干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副厅级以上的案件属省级以上检察院查办。
为此,恳请省检察院及时查处,并按照最高检察院的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书面答复。
举报人(控告人):刘国平,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在职法官(高级),电话13007350756。
被举报人:王碧元,男,1954年出生,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厅级)。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和报复陷害罪。
被举报人:刘光跃,男,1965年出生,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纪委***(副厅级)。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和报复陷害罪。(2013年7月调任湖南株洲市委常委、纪委***)
被举报人:侯勋,女,1967年出生,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副院长。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被举报人:扬宗文,男,1966年出生,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一、举 报
被举报人王碧元、刘光跃、侯勋、扬宗文等涉嫌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2006年,在全国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活动中,湖南郴州市破获了七件医疗腐败案(医腐案属商业贿赂)。
这七件医疗腐败案在郴州市北湖法院审理时,王碧元利用其******主管政法的身份,刘光跃利用其纪委***兼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的身份,在他们的亲自参与或授意下,以开“协调会”的名义,违法指使法院枉法裁判,并制作了“会议纪要”。
北湖法院的侯勋、扬宗文等承办法官,明知王碧元、刘光跃的指使是违背法律的,但为了讨好领导、谋取私利(两人后均获提拔),七件医疗腐败案全部枉法判决。
2、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七件医疗腐败案的枉法判决书。(附后)
3、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法律依据:a、《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贪污受贿(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件医疗腐败案中有二件(被告人彭喆案和被告人鄢安良案)受贿是在十万元以上(一件受贿17万余元,一件受贿13万元),依法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然而,这二起案件承办法官都枉法判了“免刑”。
b、《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贪污受贿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件医疗腐败案中有三件(被告人张雪平案、被告人曹锡文案和被告人张荣光案)受贿是在五万元以上(二件受贿9万余元,一件受贿8万余元),依法都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承办法官却有二件枉法判了“免刑”,一件枉法判了缓刑(判三缓五)。
c、《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贪污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件医疗腐败案中有二件(被告人罗贤红案和被告人林云东案)受贿是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件受贿1.8万余元,一件受贿3.9万余元),依法应判处一至七年有期徒刑,然而这二件承办法官又都枉法判了“免刑”。
d、《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并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才可以判处“免刑”。七件医疗腐败案受贿数额都超过了一万元,然而,承办法官却将六件枉法判了“免刑”。
e、《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明确规定,只有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能判处“没收财产”。 然而,七件医疗腐败案中有四件判了“免刑”、一件判了“缓刑”(判三缓五),这五起案件承办法官都没有在刑法规定的五年以上处刑,却又都判了“没收财产”。
f、《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证明,北湖法院侯勋、扬宗文等承办法官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承办法官属“司法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王碧元和纪委***刘光跃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呢?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检察院[2003]高检研发第11号《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王碧元、刘光跃虽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中他们利用其领导身份,以开“协调会”的名义,违法向承办法官下“指示”,是“在司法领域滥用职权”, 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权的公正性,属于“与司法工作人员(侯勋、扬宗文等承办法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王碧元、刘光跃,以开“协调会”的名义,用******和纪委***的领导身份,违法指使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并制作了“会议纪要”。
恰恰是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看,被举报人王碧元、刘光跃、侯勋、扬宗文等已共同构成徇私枉法罪。其中极可能还有贪脏受贿问题,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深挖严查。
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