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躺着受审说后悔
17日上午,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被控犯有爆炸罪,在朝阳法院公开受审。由于双下肢截瘫,冀中星被法警用医护床推入法庭,并以躺卧姿势完成了整个庭审。庭审中,他否认故意引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此案未当庭宣判。 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报道
案件还原
害怕检查,他将爆炸装置绑在大腿内侧
17日,法院当庭播放了机场监控视频拍摄到的画面,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内容。结合相关视频以及相关证言和冀中星自述可以大体还原事发经过。
7月20日,冀中星背着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的绿色帆布包,独自从山东省鄄城县家中乘坐长途汽车来到北京。在丽泽桥附近下车时,冀害怕检查,便将爆炸装置用胶带捆绑在左侧大腿内侧,后乘出租车来到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
18时18分许,冀中星乘坐轮椅来到三号航站楼2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在B出口靠西的拐角护栏内侧,冀中星从轮椅后的背包中取出20余张白色传单,向空中抛撒。
很快冀中星发现,他抛撒出的宣传单无人理会,于是他从左侧大腿的裤筒中取出一个长约20厘米、直径约10厘米的白色纸包的自制爆炸装置,双手举过头顶,大声呼喊:“我手中有炸弹,你们都离我远点!”
之后,冀中星一手握着控制开关、一手举着爆炸装置,靠近海关自动玻璃门前。
很快,三名民警及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就在一名推着行李车不明情况的旅客刚被民警从冀中星身边劝离后,冀中星手中的爆炸物便突然引爆。
爆炸造成冀中星左手被炸伤,左耳耳膜穿孔。浓烟消散后,可以看到冀中星从轮椅上摔倒在地。爆炸时离冀中星最近的一名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爆炸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36岁的韩冬就是这起爆炸案中唯一受伤的民警。韩冬证实,当天他接到电台通知说在T3航站楼国际到达B口有人散发传单,便和同事赶往事发现场。韩冬在笔录中回忆,当时冀中星一直在高叫他手里有炸弹,坐着轮椅不停移动,于是他赶紧叫同事和协管员疏散周围旅客。当时他对冀中星说“把你手里东西放下”,说完这句话时,冀中星便引爆了手里的东西。
现场
冀中星躺卧,医护人员陪护
17日上午9时,随着法官宣布“带冀中星上庭”,多名法警推着冀中星进入法庭,随后法警将冀中星的病床调整到一个躺卧的姿势。鉴于冀中星的身体情况,法庭特别准许其躺着说话。
同时,法庭为冀中星安排了2名医护人员,审判长告知冀中星,如果觉得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庭审,可以随时举手示意。
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询问冀中星是否能够坚持,并由法警提供饮用水。
自辩 倒手过程不小心引爆
“我不是故意引爆的,是过失。”17日上午,冀中星在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回答法官提问时这样说。
“你为什么对周围群众喊你有爆炸物?”法官问他。“我就是想让他们躲开嘛。”冀中星说。
冀中星称,他是在将爆炸物倒手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其引爆的。“民警到场后,你为什么不配合民警执法,而是将爆炸物倒手。”法官继续问他。“我怕他们抢,我说你别过来。我想跟他说说我的情况,但我什么都还没来得及说,它就炸了。”
法庭上,冀中星再次表示,他来首都机场只是为了反映诉求。“如果不是故意引爆,这个后果你想过吗?”辩护律师问他。“我压根就没想引爆,所以根本没想这回事。”冀中星回答。
然而对于最终结果,冀中星表示现在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公诉方
指控“爆炸罪”
公诉机关指控,7月20日18时许,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民警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认为,冀中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他的行为是在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情况下实施的。冀故意制造爆炸物,且进行了犯罪准备。如果他不想引爆完全可以使用假炸弹。在机场冀喊“我有炸弹”,说明他对爆炸后果也是明知的。“我们提倡理性维权,讨公道不是伤害别人的理由。”公诉人说。
辩护方
过失引发爆炸
17日上午,冀中星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不是想自杀,也不是故意引爆炸弹伤害无辜,而是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炸弹。他没有一进机场立即引爆,没有在人群中引爆,反而喊着让旅客和警察离开,足以证明这个说法可信。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过失爆炸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也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构成爆炸罪,也不构成过失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