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自述爆炸案经过 倒手不慎引爆表示很后悔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爆炸罪。冀中星庭审中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查获。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冀中星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实作了陈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不是故意引爆的,是过失行为。
经过举证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两个半小时。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