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法院院长王振星 你这么做你的领导知道吗?
昌邑法院院长王振星自2012年到昌邑法院就任院长后,以维稳为名,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办公经费管理规定,巧立名目,挪用法院办案经费,补偿给数名上访人员,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引起广大干警的强烈不满!
一、原告孙怀建与被告张为民欠款纠纷一案,应执行欠款标的额不足130000元。昌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封了被告张为民沿街门面房三间,住房五间,且已评估准备拍卖变现。但王振星以原告之妻黄素梅进京上访为由,动用法院办公经费300000元,支付给了黄素梅。并且给了黄素梅钱款后,这个案子就搁置了起来,一年多了既不执行也不拍卖查封的财产!
二、原告张华与被告付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额为28000余元,因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原告张华进京上访。2013年7月,经潍坊中院执行局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后来张华又威胁说要进京上访,王振星安排副院长翟文武自法院办公经费里一次性支付给张华50000元,到现在大家也没搞明白这是什么钱!
三、原告王贵敏与被告王桂英合伙纠纷一案,在办理过程中,原告丈夫魏某某到昌邑法院闹事,在立案大厅拉横幅,喝农药,执行法警在制止过程中将魏某某打伤(鉴定为轻伤)。此事昌邑市公安局已立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王振星以安抚魏某某不去上访为由,一次性付给魏某某380000元。
四、今年三月三日星期一,昌邑法院干部李明国在工作日中午外出饮酒,在回法院途中死在警车上。此事纪检部门明确表态,不得认定为因公死亡。但李明国家属拒绝火化尸体,提出一些过分要求。王振星为息事宁人,拍板做主,一次性付给李明国家属850000元。用干警们的话说,革命烈士也不过如此!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其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很明显,黄素梅和张华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范围。
而魏某某受伤一事,如执勤法警确有过错,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办理,至于本院干警李明国的事件,应按照《公务员法》和《工伤赔偿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仲裁。王振星综上所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仅成为昌邑人民茶余饭后的笑柄,更加刺激了那些上访人员,他们纷纷奔走相告,只要上访,不管有理没理,都能从昌邑法院拿到钱。
更主要的是,王振星慷国家之慨,动用法院办公经费息事宁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其影响之坏,超出大家想象!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查处。所为的依法办事变成以钱办事!法院有多少办案经费够这个混蛋院长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