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例分析】这才是药家鑫事件的真相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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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3月23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30多家媒体记者在庭审现场旁听.被告人药家鑫现年22岁,原是西安音乐学院在校学生.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害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3月23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30多家媒体记者在庭审现场旁听。


被告人药家鑫现年22岁,原是西安音乐学院在校学生。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

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害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对药家鑫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要求以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则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药家鑫赔偿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共计53.6万余元。


当地群众、人大代表以及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音乐学院等4所大学400余名大学生旁了审理。


庭审持续4个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很显然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交通肇事后,另起犯意,并且实施。药家鑫这种愚昧无知的心理和行为,和他的法律意识薄弱密切相关。居然是大学生,那么大学教育的公共课,肯定有法律基础一科吧,不知道怎么学的。总是政府和教育团体上加强国民的法律意识,国民本身也要认识到学习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有这样的个人意识和宣传教育为基础,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了。都是无知惹得祸。


至于在这次事件中,某些媒体表现的态度,的确令人不解。前期媒体多是以不杀药家鑫不足以平民愤而要求杀死药家鑫。但不长时间媒体风向一变,又说罪犯年轻,学习可以,道德不算坏,但是,他毕竟实施了杀人行为。罪犯的所有正常背景,并不能对他的罪行有所减轻。人格证人等材料是否对罪犯的量刑起到作用,只有留给法官判了。


个人对判决和量刑的看法:死刑,我觉得还不到这个度,毕竟人家逃逸后回来自首了。还是有承担责任的想法的。基于药家鑫作案后的行为表现,不排除撞人后慌乱杀人的说法,但慌乱中也有故意和过失。他属故意。还要考虑被害人家庭环境问题,本案的关键应该是民事赔偿问题。也就是钱的问题。


1、关于杀人动机
我个人分析了当时药家鑫的心理状况。在发生车祸时,药家鑫心理非常紧张,他几乎下意识的有一种自我保护的情绪,所以在下车时他拿上了放在包里的当天买的单刃切肉刀。


事故刚发生时,药家鑫很难想到他撞到的是一个已婚的妇女,意识中觉得农民难缠,弄不好会被讹上。他潜意识认为可能是一个七尺的彪形大汉,说以我认为他下车拿刀只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心里。并非是预谋,有计划。


在下车后遇到被害人张淼,发现他只是一个女人,就有肇事逃逸的想法。从衣着看是来自农村,在发现她可能在记自己车牌号的情况下,心里就想觉得农民难缠,弄不好会被讹上。他一定听过社会流传的一句话,撞伤不如撞死。无奈当时心情紧张,只好用刀。我认为因该是辩护律师说的慌乱杀人。但是人的主观恶性仍在。但没有故意杀人那么严重。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杀人逃逸以后,虽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这期间,22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调查过被告,当时问,撞人当晚,西北大学南校区附近还有一起车祸,问他有没有印象,并询问了他当晚的行车轨迹。这时他并未就杀人事件向公安机关交代。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书228)


3、关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案发后不久被告人被羁押,据记者报道,此人在看守所里还参加了服刑人员的元宵晚会,唱着歌,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就差吃着火锅唱着歌了。还在看守所里学日语,叫人不禁感叹,多好的心理素质啊。后来写了两封道歉信,估计是努力思考想办法出去的动力使然。道歉信结尾说,如果政府能宽大处理,就怎么怎么样回报社会,云云。可见此人对自己出去还抱有幻想。


这是明显的犯罪后装逼行为,没有悔罪态度。当然他也后悔,可是后悔和悔罪是两种概念。


但我个人猜测,药家鑫参加了服刑人员的元宵晚会,实在是难以表现出其悔过态度


4、关于民事赔偿
据被告人父母说,家中经济条件很差,没有太多能力对受害者家属赔偿。可是此人开着雪佛兰泡着妞,花钱美容拉双眼皮,请着120元一节课的老师,并且开车去三原县做家教,来回油钱都出不来,纯属钱多烧的。可是人家父母给记者装可怜,说家里竟然没钱,真的是说不过去。


这些年关注了很多案子,看了无数悔过书,只有马加爵的感动了我。(说囚衣是他穿过的最好的衣服)马同学没有给自己装逼开脱,君子坦荡荡,死的不光荣,却很有男人味。这回的药家鑫还是叫人大开眼界。所谓是药三分毒,此言果然不虚。药同学够毒,够狠,够装逼,就是演技太差。


但药家鑫案件和马家爵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马加爵没有做人的原则和底线伦理,具备底线伦理有助于形成道德焦虑,也就是会使人在考虑是否伤人的时候产生强烈的担心、害怕和不安,这种感觉往往可以有效制止一个人的恶行。这点上药家鑫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