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鼎杯作品 2015年刘鼎杯课外学术作品大赛章程
中 北 大 学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刘鼎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章程 (遵循“挑战杯”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刘鼎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共青团中北 大学委员会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 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 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 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 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组织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 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 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 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 让活动。
第二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五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 7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 第 1 页 共 4 页 中 北 大 学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 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六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 7 月 1 日前 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 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 60%以上 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 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 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 作品。
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 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 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 、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 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 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 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 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 类分成 A、B 两类:A 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 类 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 第 2 页 共 4 页 中 北 大 学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 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 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 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 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九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 (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院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确认。
第三章 第十条 展览、交流、转让 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 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 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十一条 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 20%左右的参 主办单位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 第 3 页 共 4 页 中 北 大 学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 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 A 类和 B 类作品分别按比例设奖。 第十三条 参加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组织委员 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第十四条 竞赛以院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 按位次公布。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则 各阶段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周的质疑投诉 期。全校同学可去校团委找科技实践部部长郭莘老师进行投诉,若收 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 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取消奖励,并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所在院系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 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