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地税 仙桃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明廉政风险点自查及防范措施
仙桃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明廉政风险点自查及防范措施
作为市局的“一把手”,我拥有一定的行政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管理权、财务管理权等权力,通过查找与分析,我个人认为自身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七大方面:
(一)政治上的风险点。不能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不能很好的同上级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不能正确地执行上级命令,导致与组织脱钩。
(二)作风上的风险点。
一是不敢于面对责任、承担责任,当“甩手掌柜”,导致工作落实不具体,执行不到位。
二是不深入基层了解和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工作不具体、不扎实,造成“本位主义”思想的形成。
三是贪图安逸、追求享乐,沾染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不良习惯。
四是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不能正确的抵御物质的诱惑和人情的左右,信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生活腐化堕落,导致拒腐防变的防线受到瓦解,手中权力失控。
(三)决策上的风险点。
一是不能够与时俱进的看待问题,躺在过去的成绩上睡大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思考,导致工作决策上缺乏创新,工作进展上停滞不前。
二是不严格按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办事,独断专行,导致工作思路狭窄,工作方向偏移,决策管理错位。
三是制定方案时不仔细思考、不认真研究,导致作出决策没有现实操作性,作用不突出,效果不明显。
(四)“人权”上的风险点。
一是人事管理的风险点。干部任免、干部配备、人员调动等不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不经过集体研究决议,将会出现用人失察、用人失误。
二是队伍管理的风险点。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科学、不深入,就会造成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影响地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干部的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就会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下降;干部的考核不细致、不准确,就会出现“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现象,得过且过的思想就会抬头;干部的责任追究纪律不严肃、不严明,违规操作、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就会增多;工作督办不及时、不具体,就会出现上级的政策不执行、布置的任务不完成、整改的方案不落实等现象,导致行政效能大幅降低。
(五)“财权”上的风险点。大宗物品的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单位费用的签批不按正当程序,公款报销个人费用,基建工作不严格进行招投标和项目审计,这些将会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采购成本的增加,工程质量的低下,造成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六)“事权”上的风险点。制度未及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或者制度已制定却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无章可循,制度形同虚设,管理虚位错位。
(七)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权上的风险点。一是在欠税管理方面,不按规定核实欠税情况,不建立欠税台帐,不催报催缴,为调节收入进度或减少欠缴税金而弄虚作假。二是在减免税管理方面,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不按规定实行减免税集体审议制度。
三是在税款征收方面,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不按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和科目组织收入入库,收入混级混库;不按规定对待解帐户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占压、截留、挪用税费款;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等。
四是未按规定的程序审理涉税案件,对重大案件不进行审理或不进行集体审议;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五是不按规定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不正确履行税收执法权,给单位(个人)带来严重后果。以上多条,都会带来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和不征或少征税款罪、失职渎职罪等职务风险
(一)加强政治修养,坚定理想信念,防范政治上的风险点。
要坚持不懈地学习政治理论,始终不渝地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坚定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决心和意志。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在重大问题上要明辨是非,始终同上级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做一个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纪律严明、政治鉴别力敏锐的共产党人。
(二)强化责任意识,时刻警醒自己,防范作风上的风险点。
一是不断强化履职意识。要本着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地税事业的热爱,在攻坚克难上下功夫,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抓工作上。面对重担绝不敷衍塞责、好高骛远,做到事不避难,勇于担当,积极主动,努力当好一班之长。
二是要扎根群众,扎根基层。要勤走访、勤调研,时刻倾听基层干部职工的呼声,认真了解和掌握基层单位的工作现状,多渠道、多途径找准执行的突破口。真正把基层同志当作智慧的源泉、力量的源泉,切实引导、保护和发挥好基层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真正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要继承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在各项工作中带头杜绝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等现象,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真正把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在全系统倡导“铺张浪费可耻,勤俭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使勤俭节约成为每名地税人的一种习惯、一种精神。
四是要始终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警言,深刻明白“人该怎么做,权该怎么用”的道理,正确处理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三者关系,从思想上防范腐败的侵蚀。积极接受组织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时刻反思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改正,让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影响和带动大家,做到无愧于社会,无愧于组织,无愧于自己。
(三)认清工作形势,发扬民主决策,防范决策上的风险点。
一是要树立进取意识、时代使命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工作创新提供充足的内在动力。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吸取新的实践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特别是在当前,要认真落实征管“两制”,严格执行执法“两制”,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
二是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组议事范围内的工作,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决议结果。要坚持决策民主科学化的原则,在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事先提出议题,再深入调查研究,实行集体决策、检查督办,保证工作方向正确,决策执行有效。
三是发挥在涉及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前,要组织专班赴基层进行调研,共同论证。重大部门行为要与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支持。在涉及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广泛征求基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出操作可行的决策方案。
(四)坚持任人唯贤,注重从严管理,防范“人权”上的风险点。
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准确了解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继续完善干部考核的民主推荐、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制度,全力维护干部职工对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或打击报复,不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单凭个人意志作出人员调动、重要岗位变动等决定,逐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干部的任用管理。
在管人管事方面,要着力抓好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管理、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培养干部职工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帮助大家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身到工作之中。要通过全程督导督办,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将工作进展情况在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分析和整改,以此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确保工作执行不脱节,工作落实不走样。
要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做到人人有岗,岗岗有责,责责有标准,使操作有依据,标准好考核,任务布置有细化,工作过程有监控,工作完成有奖惩。
要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杜绝“有户不管、有税不收”、“乱执法、执法方法粗暴、执法水平低下”等现象。
要加大对干部执法的监督力度,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要准确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和行为举止,善于排查和掌握系统内部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防止违规信访事件发生,维护部门的团结稳定。
(五)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运行机制,防范“财权”上的风险点。
要认真执行分级负责和会签等财务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对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交由分管领导批准,对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定期对本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参与本单位各项物质采购,不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质,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严格依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头标,不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对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均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在工程物质的采购中,由相关科室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共同实施。在工程项目的审计中,由基建专班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和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不干预、不左右基建项目管理。
(六)强化制度建设,认真查漏补缺,防范“事权”上的风险点。
在机制建立方面,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对过去已有的制度规定,要结合实际进行修改,确保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对过去没有制度规定,要及时进行讨论制定,填补制度空缺。
(七)严格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权上的风险点。
在税收征管方面,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减免税管理办法》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税收执法方面,要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