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佳李小平 李小平:保护“一老一小”有进步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从摇篮到坟墓,它渗透到每一个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伊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小平认为,《民法总则》在"一老一小"的规定方面有重大进步。
李小平说,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此外,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岁下调至八岁,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识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这适应了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李小平说。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李小平认为,从很多方面来看,《民法总则》都体现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关切和期望。 (记者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