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信息港 吴忠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吴银监函〔2008〕2号)
吴忠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吴银监函〔2008〕2号)
(中国农业银行红寺堡开发区支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当事人下属支行分理处遗失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监发〔2009〕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监发〔2009〕9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监罚〔2009〕5号)